桃高农(渔政)罚〔20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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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高农(渔政)罚〔2024〕01号 当事人姓名:陈**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8****8326 身份证号:432325********1672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高桥镇*********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6日桃江县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高桥镇横马塘村十四村民组一水田里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非法电鱼,于22时被桃江县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你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0.6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向你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你电鱼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3时05分到23时58分在桃江县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5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材料》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你电力捕鱼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6公斤。 3.罚款人民帀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执收编码:80033)。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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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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