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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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07号 当 事 人: 文伏元 性 别: 女 身份证码: 43232***********66 住 址: 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 当事人涉嫌随意抛丢死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15日09点13分,桃江县石牛江镇动检站发现,桃江县石牛江镇獭西河流域竹金塘桥下有一头死猪。经查,该死猪为当事人文伏元所有。执法人员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当即依法对当事人的死猪进行了清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收集到如下相关证据: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if !supportLists]-->三、<!--[endif]-->《证据材料登记表1-5;随意处置现场情况。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处理依据:证明对查扣的生猪产品的处理。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1年7月16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文伏元违规违法 事实,并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随意在自然流域抛丢死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2021年7月18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文伏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石农(动检)告〔2021〕 05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文伏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if !supportLists]-->1、<!--[endif]-->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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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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