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综执罚决字〔2020〕第 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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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石综执罚决字〔2020〕第 01-002号 当事人:刘学锋 身份证号码:430922**********71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 经查,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刘学锋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摆设日杂用品。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07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刘学锋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刘字锋本人所为。 证据二:图片资料(叁份)。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9时20分、10月25日10时08分,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学锋未经未经审批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摆设日杂用品。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当事人刘学锋已对该图片进行签字并确认,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刘学锋本人所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当事人刘学锋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设摊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的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具备垃圾容器。当事人刘学锋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经营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摆设日杂用品。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我执法大队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石牛江农商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石牛江镇人民政府;收款人户名:,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11月1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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