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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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控制 1. 面积标准。坚持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拆除重建的,必须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房屋面积1人户20-35平方米,2人户30-45平方米,3人户40-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根据家庭情况,控制在18-25平方米/人,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改造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面积20-3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维修加固的,保持原有房屋结构,不得另行扩面加层。各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新建住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建成验收前必须入住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2. 改造标准。严禁建两层以上(含)楼房,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6米,因需要建设小屋面的,屋檐垂直高度不得超过2.2米;严禁豪华装修,墙面、门窗、屋面等以满足生活需要为准,房屋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做好隔热保温,不得使用彩条布吊顶;功能性方面必须配有卧室、厨房及水冲式卫生厕所。 补助标准 C级危房局部维修的,补助0.5万元以内;C级危房主体维修加固的,补助0.5-1.0万元;C级危房主体多处受损加固、家庭人口多且困难程度较深的,补助1.0-1.5万元;D级危房除险加固的,补助1.5-2.0万元;D级危房重建和无房新建的,补助1.5-2.5万元;D级危房重建和无房新建、家庭人口多且困难程度较深的,补助2.0-3.0万元.对于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房屋按照每户不高于900元/平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仅供乡镇参考,乡镇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按差异化补助要求适当提高或降低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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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危房改造 | ||
一级事项 | 条件与标准 | 二级事项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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