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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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受理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桃江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 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对应的户口所在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且居住年限为5年以上(含5年)。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县从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聘、考录的新就业人员: ① 毕业录用未满六年; 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 本人及其父母在工作所在地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桃务工人员: ① 申请时正在用人单位务工,且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② 在工作所在地乡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③ 申请人及配偶均非申请所在地户籍。 (二)办理依据
1.《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5]52号)全文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家庭的户口簿原件。 4.低保存折原件(低保户) 5毕业证(全日制)原件(新就业人员) 6.正在务工的劳动合同(连续2年以上,含2年)原件或在编编制证明(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7.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申请函)及收入证明(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说明:以上资料中均需原件,效验后再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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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二级事项 | 申请保障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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