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公租房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桃政办发〔2022〕5号第三十六条 建立保障对象退出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保障对象人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之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它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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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二级事项 | 自愿退出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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