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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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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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配给管理 | 二级事项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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