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维修维护相关条款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一级事项 | 配后管理 | 二级事项 | 房屋维修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