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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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保障对象退出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保障对象人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之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它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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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配后管理 | 二级事项 | 不符合条件退出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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