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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征拆工作焦点问题处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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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为切实完成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征拆工作任务,依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和益政发〔2018〕8号)征拆文件规定,结合灰府阅〔2017〕第9次会议纪要和灰府阅〔2018〕第4次会议纪要等会议纪要精神,根据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征拆工作实际情况,聚焦征拆户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互诚互信、公平公示、直面问题、不添新乱、分清主次、法治强制。

二、工作任务

(一)阶段目标

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及所有拆迁资料和财务数据的移交,结束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房屋拆迁工作。

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二厂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启动先锋安置区建设。

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红线内坟墓的迁移、红线内土地的交付使用以及所有征地资料及财务数据的移交,结束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征地、坟墓迁移工作。

(二)责任分工

因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涉及村组较多,分片分块明确专人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向阳花村现场工作由高潮和文秋良负责,万功塘村现场工作由丁碧辉和高旺洪负责,司马冲村和天子坡村相关工作在向阳花村和万功塘村工作完成之后再行处理。

三、焦点问题及处理方式

(一)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差

1.以县征拆事务所原始实物量测量数据为计算依据,按照益

政发〔2018〕8号文件与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文件政策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

2.原始实物量测量数据有登记,在结算中确有遗漏的,据实进行结算;

3.补差是对已拆迁房屋因政策调整重新核算补偿,凡已签订补差协议的房屋,除最终统一财务审计结论外,不再重新进行核算和补偿。

(二)过渡期延长补偿

由于安置区地质状况异常等原因导致征拆户住房施工建设

时间推后,同意实事求是对集中安置户给付过渡期延长补偿,等安置区工作基本完成时再逐户进行结算。

(三)重建安置资格(户头)的认定、过渡费和奖励的处置办法

1.法定婚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益政发〔2018〕8号文件公布时间即2018年4月14日,对在此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拆迁户人员按照益政发〔2018〕8号文件相关政策落实;对在2018年4月14日之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不认定户头,但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对2020年4月10日达到法定婚龄的参照搬家费、过渡费、整体腾地奖和按期拆除奖励(就高不就低)奖励标准进行补偿;对2021年6月30日达到法定婚龄的参照搬家费、过渡费、整体腾地奖和按期拆除奖励(就高不就低)奖励标准的60%进行补偿;

2.对于已婚外嫁及嫁入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认定户头,个别特殊情况以派出所户籍信息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状况、是否在征拆区拥有独立居所等进行评估后再具体处理。

(四)安置地建设及安置相关问题

1.启动先锋安置地建设,履行最初确定先锋安置点时原工作组与先锋组集体关于安置地建设相关事宜的承诺,对此前因安置地停滞所引发所有遗留问题不再予以答复;

2.向阳花村安置点14栋房屋主体建设,与村组共同协商确定建设安置方案,所有因政策调整新增户头原则上不进行实物安置;

3.万功塘村未安置户的安置标准以原会议纪要(按照拆迁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为依据,统筹整体安置情况,以每户头2间为最高标准确定安置面积。

(五)征地及迁坟相关问题

1.土地征收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后依法依规开展;

2.延用原已核发并公示的迁坟公告为依据,在本意见规定时间内未向工作组申报和办理迁坟的,视同为无主坟,依法进行深埋处理。

(六)其他问题

其他个案问题的处理由工作组收集后,组织原工作组人员参与核实认可,报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开展桃江南方水泥二期矿山项目相关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同意按此实施意见拆迁、补差、征地、迁坟的对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问题;

2.征拆工作人员应该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得与征拆对象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提供虚假证明套取资金,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3.征拆对象如在工作中违法阻碍征拆工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4.因本项目推动难度大,跨时长,工作人员变动频繁、政策调整较大,此次对所有资料进行梳理汇总,个别资料不齐全的由原经办人员作出说明予以完善。资料全部整理后依规送审,最终结算依据以审计结论为准;

5.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事项,由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
一级事项 征收土地信息 二级事项 征收土地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公开主体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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