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灰山港镇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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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残级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6号)、《桃江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40%;11月30日前,完成目标数80%;12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95%。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100%参保。 二、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于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镇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镇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我镇工作经费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待遇。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2027年度试行分档缴费政策,将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医保信用评价范围,对2026年度没有参保缴费的将提高202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仍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特殊情形如下: 1. 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2. 2025年未断保,且2026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3. 2026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 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 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五)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90天内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90天的,按400元/人补缴,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补缴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 (六)落实特殊人群参保资助政策。对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2026年12月31日前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重点优抚对象、被征地农民(2024年5月7日前认定,医保补贴年限未满8年)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县残联给予50%的资助。 三、部门联动机制 (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县医保局、税务部门和各村(社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给予业务指导。负责核定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四级残疾人资助办法为村(社区)先行垫付50%(只收取个人200元),再根据村(社区)提供的补助名单,由县残联与县医保局核实后将参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至各村(社区)。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二)税务局。负责为居民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的缴费渠道;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 (三)中心校、桃江四中。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参保信息比对,积极引导在校学生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四)财政办。负责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结算工作经费,及时对接县税务局,确保与医保部门数据上报无误。 (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六)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核定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再通过县税务局进行汇总缴费。 (七)党政办。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公众号、短视频宣传、村村响等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 (八)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落实“交话费送医保”政策。通过门店、短信、公众号、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 (九)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制定以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保参保宣传工作。 (十)各村(社区)。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相关工作;对参保、缴费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建立好参保台账;协助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被征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花名册核对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 四、工作经费 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目标数95%以上,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村(社区)7元/人的工作经费,达到目标数97%以上,给予村(社区)8元/人的工作经费,达到目标数99%以上,给予村(社区)9元/人的工作经费。全镇整体完成县定阶段性工作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工作经费按各村(社区)完成情况奖励到村(社区)。(县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奖励机制: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40%的乡镇,按完成人数2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在11月30日前,完成目标数80%的乡镇,按完成人数3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在12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95%的乡镇,按完成人数4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 五、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村(社区)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各村(社区)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征缴秩序,各村(社区)不得对县域内非本辖区居民给予资助和扶持,出现此类情形将据实调整参保完成人数并调剂相应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医保征缴政策和工作纪律,对征缴过程中截留、挪用、贪污医保基金以及扰乱医保征缴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镇纪委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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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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