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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处罚〔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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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处罚202437

当事人:桃江县广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320632381W

投资人:*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村团山大厦113号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医疗器械区第二层货架上发现“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4瓶(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标识内容有:生产企业:贵州苗康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黔卫键用证字(2017)第0010号;执行标准:Q/MKA0002,规格:30ml/瓶,产品批号:20230601;生产日期:20230606;有效期至:20260605;适用范围:适用于因风湿或跌扑损伤引起的筋骨、关节、肌肉、软组织损伤等疼痛的人群),该产品为卫健用品,但说明书、包装标识上均涉及了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瓶“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5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1114日从四川医凡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42元/瓶的价格购进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10瓶(产品批号20230601,规格30ml/瓶,生产日期20230606有效期至20260605,保质期36个月,贮存:密,置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Q/MKA0002,电话0851-841****6,生产企业:贵州苗康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野鸭乡金鸭村四组),生产卫生许可证号:键用证字(2017)第0010号,属于卫健产品,但该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标注适用范围“适用于因风湿或跌扑损伤引起的筋骨、关节、肌肉、软组织损伤等疼痛的人群”涉及了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以9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80元,获利为58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22320632381W《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许可证编号湘DA73711131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卢*森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51970*******X),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20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说明书、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内容的非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桃市监强字〔2024〕6-006号)、物品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扣押照片3张,证明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医疗器械区货架上待销售的上述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该产品为卫健产品且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本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七:四川医凡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电脑销售小票单5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购进上述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销售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医凡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5月28日对卢*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涉案货值等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66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市监罚告〔2024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非药品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的行为,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从而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用药的合法权益,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当事人销售说明书、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非药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其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说明书、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内容的非药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980元等情节,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格(试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下,或者零售、 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所指可以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格(试行)》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 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 般、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 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要求,按减轻情形予以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黔苗康骨痛宁喷剂(艾灸透骨液)4瓶;

3、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4、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59010400062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6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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