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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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20-00006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 桃政通〔2020〕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等文件规定,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划定渔业禁钓区 1. 水工程安全保护区:资江桃江段修山、白竹洲、马迹塘三个水电站禁区上下各500米区域内。 2.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的资江河道水域;桃花江入资江口上溯250米至第一座桥下水域。 3. 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桃江铁路桥(112°09′36˜E,28°34′00˜N)至毛角口(112°30′09˜E,28°39′15˜N)江段。 二、依法规范垂钓行为 1. 禁钓区域内禁止一切渔业垂钓、捕捞活动。 2. 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3.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和药物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 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黄颡鱼及翘嘴鲌、鳜鱼幼鱼,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6. 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7. 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没收渔具、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37-882225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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