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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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政策从2024年起开始实施,如中央政策未作原则性调整,以后年度均照此执行。
附件: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稻谷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省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水稻实际生产者指从事水稻种植的本地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各地不得另行调剂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非粮化”支出。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二)补贴依据。以实际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省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提供的上年度水稻种植面积作为测算因素。此外,根据财政部等中央部委的文件要求,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军队农副产业基地的水稻种植面积由益阳市核实后纳入益阳市本级统计范围。 (三)补贴标准。考虑到水稻种植的实际情况,省级不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种植面积等综合测算具体补贴标准。各地应确保补贴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不可简单固化补贴标准。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在此基础上,可采取提高补贴标准的方式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含储备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另外增加补贴,但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30%。同时,鼓励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等差异化方式,引导减少重金属污染区的稻谷种植。 (四)补贴资金安排。省级根据中央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额度和全省上一年度水稻种植面积统计数据,统一测算分配。非正式行政区划地区的补贴资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明确到市级,再由市级测算拨付。 (五)补贴资金发放。各地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补贴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 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10月30日前将所有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本市州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并附核对无误的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农业发展银行支付凭证。 各地要按照“组织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镇审核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发放补贴”的程序组织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申请补贴的水稻种植者应当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当地村(居)委会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完成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汇总经乡镇审核后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汇总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拟定的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职责分工 (一)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主要负责制定补贴政策总体实施方案,分解下达中央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落实补贴政策。市州主要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落实补贴政策。县市区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审核水稻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二)各地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贴对象身份、种植面积等补贴基础数据的采集,督促村(居)委会进行基础数据录入,对补贴数据逐级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财会监督。各地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做好稻谷价格监测和粮食收储等相关工作,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提供全省、市州、县市区(含非正式行政区划地区)水稻种植面积和稻谷产量数据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进行细化完善,要充分考虑本地种植结构调整和实际播种面积变化等因素,切实防止补贴分配依据与实际种植面积脱节的问题。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在保障水稻种植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县市区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县市区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要充分用好各种监督形式,加强补贴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等环节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每年补贴兑付完成后,省级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发放情况,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对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优化补贴资金兑付流程,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公示、核实等工作,通过“一卡通”及阳光审批系统实现补贴对象基础数据确定和补贴发放基础数据采集、补贴资金申报、审批的全程线上办理,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全口径),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四)严格资金管理。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只能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其他非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只能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放,严禁将补贴资金拨入“中间户”“过渡户”等其他账户。 各地要做到应补尽补,严控资金结余,确保补贴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对各地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包括收缴的问题整改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水稻生产(包括补贴发放);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对于结转一年的结余资金,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连同下年度补贴资金一并测算兑付,对于结转两年及以上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连同当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一并测算下达。 (五)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对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指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填报绩效目标、指标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含非正式行政区划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3月15日前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专项监督检查,并对重点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各市州县年度绩效自评报送质量、时效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其他粮食相关补助资金测算分配的重要依据,补贴资金兑付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将作为省对市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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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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