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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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指导
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湖南图书馆、省少年儿童图书馆、省文化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要求,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指导标准(2021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标准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22日
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指导标准
(2021年版)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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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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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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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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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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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全省公共图书馆人均藏量不少于0.7册,省级公共图书馆文献馆藏量不低于400万册,年纸质文献入藏量应达到图书6万种、报刊2000种;省级少年儿童图书馆文献馆藏量应达40万册,年纸质文献入藏量应达到图书1万种、报刊180种;地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藏量不低于0.2册,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藏量不低于0.7册,地市、县各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不低于0.013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站办图书室藏书不少于3000册;订阅报刊不少于6种。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更新图书种数不少于60种、开展阅读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3.省级公共图书馆年举办的各类读者活动不低于400场次,省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年举办的各类读者活动不低于200场次;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年每万人举办的读者活动不低于0.6场次;县级公共图书馆年每万人举办的读者活动不低于0.9场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年开展读者活动不低于4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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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戏曲
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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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专业艺术团体每年应坚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
5.实施“湖南公共文化进村入户·戏曲进乡村”项目,按照每个乡镇每年安排4场惠民活动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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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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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美术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7.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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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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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文体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9.各级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
11.根据基层实际,开展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等流动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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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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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量省级达到100TB,地市级达到40TB,县级达到20TB;少年儿童图书馆数字资源量省级达到50TB,地市级达到35TB,县级达到20TB。
13.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应能够常态化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形成1-2个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品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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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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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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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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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面向特殊群体提供无差别的文化服务,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农民工、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16.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至少有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应设置可放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男、女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7.公共图书馆应在本馆一楼设置盲人阅览室或开辟阅览区域,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有条件的图书馆可配有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相关设备,鼓励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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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志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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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登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19.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设立文化志愿者导引台,并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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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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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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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剧场,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设立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等。其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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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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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科技馆等。其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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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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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设置综合文化站(中心),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基本达到《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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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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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达到省里规定的乡村“门前十小”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1个小广场,1个小书屋,1个小戏台,1个小讲堂,1个小法制宣传栏,1套小体育健身设施,1套小型数字文化服务设备,1个乡风文明理事小组,1支业余文艺队伍,1支小文旅志愿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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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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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根据基层实际,每个县应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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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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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26.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27.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28.公共文化场馆建立疫情防控机制,确保公共文化设施防疫落实率达100%。提倡出入公共文化场馆人员佩戴口罩,严格落实扫码登记和测温工作,遇到突发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置。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馆可配备自助消毒机及免洗洗手液等清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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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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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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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职责、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量,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30.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配备人员应具备组织公共文化活动技能。
31.政府购买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每村不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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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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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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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实施
(一)本指导标准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指导性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保障标准,并承担起实施责任。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本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推动各级财政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部门,重点针对服务项目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补欠账、补漏项,缺经费的要积极争取落实服务经费保障,缺必要设施的要抓紧配合发改部门推动将相关项目作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尽快排上议事日程。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达标行动,对标做好落实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把本标准落实情况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检查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评估定级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监测。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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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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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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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牛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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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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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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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