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云南省纪委监委连续通报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通报从2021年2月10日至24日,持续15天。截至2月18日,已通报9期43起问题,43起问题中,37起涉酒驾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月10日至24日恰逢中国农历春节,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欢乐喜庆节日,走亲访友、宴请聚餐是必不可少之的事情,餐桌之上也少不了把酒言欢、觥筹交错,甚至开怀畅饮、一醉方休。诚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共识、耳熟能详的规矩,但是,总有一些党员干部抱有侥幸心理:或者倚仗春节是国家重大节假日、交警也已经休假,或者认为自己道路熟悉、绕街串巷、距离短暂不会碰到交警,或者认为自己喝一小口酒不能被仪器测出来,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和交警是“兄弟单位”“自家人”,依旧不顾劝阻而酒后驾车,触碰党纪国法底线。
俗语有云:“逃得过初一,逃不过十五”。一次平安不代表次次平安,一次不出事也不代表永远不出事。近年来因酒驾醉驾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屡屡见报、不绝于耳,这些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伤痛苦难,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给肇事者带来不可忽视的心灵创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律三令五申严禁酒后驾车,就必须强化红线意识、做到令行禁止。而本应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如果因为自身不守规矩、罔顾法律而酒驾,既是对他人生命的藐视,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挑衅,更是折损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党员干部不能因为春节的狂欢娱乐就放飞自我、肆意任性,不能因为节假日就置党纪国法于“休假之中”“高阁之上”,不能因为特权心理而将交警执法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顶风作案、明知故犯。
越是重大节日,公安交警部门越要加大力度查抓酒驾,确保无禁区、全覆盖,避免“漏网之鱼”给喜庆的节假日带来安全隐患、给欢乐的人民群众带来鲜血教训;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严密的执纪监督和严肃的问责追责造成强大震慑,既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又要协调衔接执法部门,对酒驾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抓到一起、通报一起、严惩一起,坚决做到强高压、零容忍;各级党委政府和单位也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以酒驾醉驾的重大事故与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其家人朋友都要杜绝酒驾醉驾的侥幸心理,对酒驾行为坚决规劝制止,绝不让亲朋好友以身试法、以身犯险。
生命安全在前、党纪国法从严,“酒驾”终究不会“久驾”。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莫以侥幸酒驾而将自己置身于危殆凶险之道、违纪违法之途。“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唯有遵纪守法、慎独慎微,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行驶得又稳又好、又长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