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材料 隐匿事实 他竟把刑事案件改成了行政处罚案件——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准”解读(5)
发布时间:2020-08-20 10:42 信息来源:清风益阳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编者按: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活动,活动方案例出负面清单,严明“十个不准”。我们选取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十个不准”逐条进行解读,提醒督促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强化令行禁止。欢迎大家在微信留言区参与讨论。今天解读第五条:

依法严格行使监管执法权力,对企业执法必须规范、慎重,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

2018年11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赫山区宏安矿业环境违法案,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依法关停宏安矿业并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整治的同时,公安机关相继对宏安矿业多起环境违法问题立案查处,市纪委监委先后对29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环保局赫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蔡剑明明知宏安矿业利用暗管偷排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但为达到以罚代刑目的,竟然安排人员篡改案件材料,隐匿关键事实,将刑事案件更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帮助宏安矿业法人代表张某辉等人逃脱刑事责任。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蔡剑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起非常典型的刑事案件通过操弄就可以变成行政处罚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监管执法权的滥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了基本遵循。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监管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严格,对企业执法必须规范、慎重。 “十个不准”第五条,对企业执法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

“个别部门执法很随意,想什么时候来查就什么时候来查、想查多少次就查多少次,动不动就罚你,我们这个水厂就是这样被搞死的,现在我已经把厂子关了,准备到外地去发展。”安化县某开办纯净水厂的企业主说。

“监管部门确有一些工作人员存在执法随意、方式简单、程序不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乱作为现象。”有些企业敢怒不敢言。

行政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践中,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时有发生。

2016年以来,桃江县成立以唐珀鸣为会长的桃江县燃气行业协会。县住建局燃气管理站站长夏某、副站长文某等人违规指导桃江县燃气行业协会成立“县燃气行业协会安全监管和市场秩序稽查队”,并向队员发放“工作证”。稽查队成员均为唐珀鸣聘请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经常以开展安全监管的名义非法扣押他人液化气罐和运输车辆、暴力殴打他人,维护唐珀鸣等人所经营液化气站的利益。2019年3月,夏某、文某等人被政务立案调查。唐珀鸣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夏某、文某等人默许桃江燃气市场暴力执法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唐珀鸣最终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但老百姓心中的怨气短时间内仍旧无法平息。

夏某、文某等人向社会闲杂人员发放“工作证”,默许这些所谓的“稽查队员”对燃气经营业主进行暴力侵害和财产侵害,构成严重违法,带有明显的黑恶性质,当正义来临之时,此案成为了我市扫黑除恶工作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粗暴执法必须令行禁止!

2012年至2017年,赫山区公路管理局职工欧某靠行贿等手段谋求超载运输暴利。向路面执法人员交纳“赞助费”“管理费”,路面执法人员集体选择性执法,对欧某个人或公司的超载运输车给予关照。赫山区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志高作为路政大队的分管领导,授意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对欧某打过招呼的超载车辆少抓或者不抓,甚至直接放行。2017年,赫山区纪委查处赫山公路治超系列案,先后有52名公职人员被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和组织处理,8人被开除党籍,4人被开除公职,1人被撤职,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赫山公路窝案的查处发自我市公路“治超”整治行动,而“选择性执法”就是“治超”中的顽症。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执法。对于这种执法行为,必须加大监管和查处,重点是加强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遏止执法腐败现象。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广大监管执法人员必须记于心、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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