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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作者: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1日   点击数:   
 
 
 
桃政通〔2008〕10号
 
为切实改善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征收范围: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但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标准且污水排放不经城市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三、征收标准:本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严格执行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前0.5元/吨,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0.6元/吨;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用水0.8元/吨,经营服务用水1.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2元/吨。
四、征收方式: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局委托桃花江规划建设管理站代征。
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凭民政部门颁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免收4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侮辱、殴打相关管理部门、代征单位工作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代征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征收甚至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桃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编辑:文小凤        审核:刘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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