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我县城区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目前,我县污水处理厂已进入施工阶段。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前,居民生活用水将按0.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居民生活用水按0.6元/吨收取。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按0.8元/吨收;经营服务用水按1元/吨收取;特种行业用水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前、后均按此标准)。县建设局将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和桃花江规划建设管理站分别对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和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