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的隐蔽工程变更必须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城建投资公司到施工现场,依照设计的要求,提出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共同确认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项目部,配备专职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现场施工员,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 县建设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组织质量监督部门、监理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程管理,杜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建设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共同组织县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由县建设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存档,县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须由县建设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组织专人会审,并交县审计局作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组织资金、县建设局组织实施的县城所有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