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县建设局根据县城建投资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和概定投资计划书会同县城建投资公司就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规划、施工图设计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设计要素,签订设计合同并组织对规划、施工图设计进行审定,编制好工程预算、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进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共同监督实施工程建设。
第四条 所有城市建设项目由县城建投资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县城建投资公司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资金组织与调配、监督;建设局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代表投资公司董事会签定相关勘测、设计、施工合同,并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县城建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鉴证并全过程监督项目实施。开行贷款项目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签订相关勘测、设计、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包括房屋拆迁、杆线迁移等),建设局作为第三方鉴证并全过程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局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组织项目招标,凡按规定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必须依法依规公开招标,宜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须由县发改局核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案由建设局和县城建投资公司共同商定。
第六条 由县建设局和县城建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和拨款计划。
第七条 县建设局开设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县城建投资公司按进度将建设资金拨入县建设局专户,资金拨付由县建设局和县城建投资公司共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