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桃江县新农合以财政补贴资金协议代缴个人参合资金
合 同 书
甲方:桃江县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 组 户主:
1、甲方受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收取乙方及其家庭成员(仅限农业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参合资金,乙方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甲方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
2、乙方按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资金。乙方家庭成员(农业人口)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特委托县信用联社在其财政补贴专折账户中及时为本户下年度参合人员代缴个人参合资金,请甲方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3、本合同有效期5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31 日。合同期内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由该户成员当年3月31日前向村会计报告,村会计汇总报乡镇合管办,甲方按实际参合人数代乙方在其财政补贴专折账户中缴纳本户下年度参合人员的个人参合资金。当年12月31日前退出、注销或新增的参合人员由甲方以现金清退或收缴个人参合资金。
4、乙方认为甲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助或其他服务,或认为甲方有其它违章行为,可口头或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也可向县合管办投诉(投诉电话:8881528)。
5、乙方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退出合作医疗,或不愿采取代缴方式,可向所属村的村会计出具书面报告,到乡镇合管办自下年度起解除合同,由甲方汇总上报县合管办。
6、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7、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县合管办1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