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财政补贴资金代缴个人参合资金的范围: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代缴参合的农业人口;
(二)由县财政资金代缴参合的农村五保户、16岁以下孤儿、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2级残疾人员和县乡计生办核准的农村独生子女;
(三)由益阳市血站资助代缴参合的当年度无偿献血农户的家庭人员(已签订桃江县新农合以财政补贴资金协议代缴个人参合资金合同书的农户,无偿献血后的资助款由县合管办通过乡镇、村在年底负责返还给农户);
(四)预计当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足代缴个人参合资金的农户。
第六条 以财政补贴资金协议代缴个人参合资金严格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严禁在农民不知情、不自愿、未签字的情况下代替办理代缴手续,严格“搭车”代缴任何其它资金,违者按《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从2009年起,农民参合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以财政补贴资金协议代缴个人参合资金一次性签订连续五个运行年度的代缴合同书和代缴委托书。每个运行年度从元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度代缴。在每个运行年度的上年3月31日前办理家庭参合人员异动手续,退出、注销或新增的参合人员及时向村申报,由村填制《桃江县新农合 年度协议代缴参合人员异动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然后逐级上报汇总,办理停止代缴或代缴手续。在每个运行年度的上年12月31日前,退出、注销或新增的参合人员由各乡镇负责以现金清退或收缴个人参合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