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我县有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湖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已确定为全县七大支柱产业之一。为鼓励旅游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鼓励引导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实体
(一)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开发的原则,全面对外开放,热忱欢迎全社会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包括投资开发建设景区、景点,按照全县旅游规划发展要求新建星级宾馆,建设精品农家乐,投资旅游宣传促销以及游客市场开发和旅游商品的生产与营销等。
(二)县政府从2008年起设立旅游发展引导资金,当年安排2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用于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奖励对旅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鼓励本县企事业单位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兴办旅游实体。
(四)对旅游资源开发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实行奖励。
1、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行奖励。引进县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的2‰予以奖励。
2、对组团来桃江观光旅游业绩突出的旅行社实行奖励,并在县内相关媒体宣传推介。
3、对新建三星级以上星级宾馆和被旅游开发领导小组评定的精品农家乐的投资者实行奖励。
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二、凡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可享受下列土地优惠
(五) 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整体规划,通过有旅游资质单位制作了旅游建设详规,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详规进行了评审通过的首期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按国家规定配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市场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价格超过工业用地价格的,实行“一事一议”灵活优惠政策。
(六)对具有第(五)条条件的旅游项目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所需土地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取得,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不超过30年。
(七)对在人文景观遗址上进行开发和修复的项目,土地可作价入股或有偿转让。对一些文物古迹项目,在遵循国家有关文物法规的前提下,经政府文物部门批准,可实行无偿提供或托管开发。
(八)景区景点规划范围内主要道路建设用地,纳入乡村公路建设计划,交通部门优先立项安排。牵涉到其他部门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项目,减免县级有关手续费用。
(九)鼓励使用国家集体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开发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县乡财政在实得税收中全面奖励投资者,奖励总额以土地取得成本总数为限。
三、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奖励
(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前2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奖励,第3年至第5年以 50%予以奖励。
四、优化旅游投资环境,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十一)对1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投资项目,由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十二)旅游开发投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审核、批准、核准、同意、认可、确认、登记、签署意见等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一律不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十三)创造良好的建设与经营环境。对影响景区开发建设与经营的不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治安、安全等各类执法检查行为,确有必要的执法检查,须向主管部门一把手报告并取得同意,同时及时与旅游主管部门衔接,违者由有关部门按破坏经济建设环境查处。
(十四)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湘价综〔2003〕7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星级宾馆、酒店从旅游部门颁证之日起享受国发〔2001〕9号和湘政发〔2001〕2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五)旅游投资项目因建设或经营需要在公路沿线增开道口,竖立广告牌等,由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路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指导服务。
(十六)规范部门服务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对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物价调节金实行减半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卫监、环卫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OO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