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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4日   点击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实现就业后,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在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在退休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以退休时的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保费差额。
第三十七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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