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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4日   点击数: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村改居农民),具体包括:
(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二)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四)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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