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桃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桃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和《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益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户籍人口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各项医疗保险制度互相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