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桃单位:
《桃江县严格控制和规范县城私人住宅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县城私人住宅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供其个人居住的房屋。县城以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县城建设私人住宅,均按县城城镇居民对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以红线图圈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禁止县城城镇居民购买、占用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禁止县城城镇居民新购新增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禁止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县城主要干道两侧临街面不得规划新的私人住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