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决策
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领导班子建设
县管干部选拔任用
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
  内设科室
  下属单位
  工作规则
  地区概况
领导信息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大常委会
  桃江县人民政府
  桃江县政协
  其他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
  乡镇部门领导信息
领导言论
工作动态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党政文件
  文件解读
规划计划
  发展规划
  计划总结
行政职责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行政监管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指导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行为
重点项目
重大事项
招商项目
统计数据
农村工作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收费项目
  专项经费
  收支管理
  债权债务
  乡企管理
人事信息
  资格考试
  招考录用
  人事任免
  公选公招
采购招标
在线访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新闻发布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应急管理
依申请公开
政府公报
其他事项
 
 
桃江公众信息网 > 信息公开 > 党政文件
关于印发《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施工临时用地和土地复垦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及土地复垦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临时用地包括材料堆场、施工便道、拌料场、预制场、工棚、仓储、取土场、弃土弃渣场等临时性用地。

第四条  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耕种和造林条件。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用地过程中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用于以后的土地复垦。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工期较长的,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的土地,依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定。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报批),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临时用地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依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占用林地的应同时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初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提出的临时用地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测绘: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聘请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将所需征用地临时用地的地形地貌、地类面积等进行测绘,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审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将申请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临时建筑平面图、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土地复垦计划书、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等资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程序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占用林地的同时提交林业部门同意使用的批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同时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签约: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其它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人下发临时征用土地通知单,土地权属人向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提交土地。

 

第三章  临时用地补偿

 

第十条  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一般由临时用地期间不同地类的年产值补偿和一次性青苗补偿组成(见附表一)。临时用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可以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自行复垦,恢复土地原有生产力。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移交。

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范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应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可多宗临时用地综合编制。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自行履行复垦义务的,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将已复垦土地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人;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待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不能自行履行复垦义务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转为复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复垦后不足原耕地面积的,减少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按使用前该地类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补偿金额,交由县国土资源局补偿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者。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归还土地,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地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和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青苗

补偿年

产值标准

水田(藕田)

旱土

水塘

水库湖泊

其它林地

柴草类荒山荒地

桔类果园

其它果园

茶园

油茶园油桐园

药材园

草本苗圃

木本苗圃

乡村道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地、沟渠、堤坝、农业水利用地

年产值补偿标准

1525

1050

1230

760

610

229

1050(比照旱土标准)

1525(比照水田标准)

一次性青苗补偿标准

 

610

229

7250

6250

2100

2750

2150

2200

3400

 

   

临时用地补偿费=年产值×面积×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补偿费=年产值×面积×临时用地期限+一次性青苗补偿

使用道路不予补偿,施工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占用道路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改道,改道工程费用和改道新占地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

-6-


附表二

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

单位:元/

 

 

 

11000

 

7000

注:

1、土地复垦保证金依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所确定的标准收取,或者参照开垦

费标准收取;

2、其它地类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依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文小凤    审 稿:胡鹤鸣
上一篇:暂无               下一篇:暂无
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高桥乡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三堂街镇2012年重点工作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桃江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