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施工临时用地和土地复垦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及土地复垦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临时用地包括材料堆场、施工便道、拌料场、预制场、工棚、仓储、取土场、弃土弃渣场等临时性用地。
第四条 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耕种和造林条件。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用地过程中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用于以后的土地复垦。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工期较长的,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的土地,依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定。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报批),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临时用地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依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占用林地的应同时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初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提出的临时用地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测绘: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聘请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将所需征用地临时用地的地形地貌、地类面积等进行测绘,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审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将申请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临时建筑平面图、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土地复垦计划书、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等资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程序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占用林地的同时提交林业部门同意使用的批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同时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签约: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其它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人下发临时征用土地通知单,土地权属人向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提交土地。
第三章 临时用地补偿
第十条 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一般由临时用地期间不同地类的年产值补偿和一次性青苗补偿组成(见附表一)。临时用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可以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自行复垦,恢复土地原有生产力。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移交。
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范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应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可多宗临时用地综合编制。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自行履行复垦义务的,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将已复垦土地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人;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待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不能自行履行复垦义务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转为复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复垦后不足原耕地面积的,减少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按使用前该地类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补偿金额,交由县国土资源局补偿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归还土地,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地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和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