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栗港镇各村(社区)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

索 引 号:694041623/2017-995998 发布机构:大栗港镇 发文日期:2017-10-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大栗港镇各村(社区)党政正职脱贫攻坚  工作问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工作要求,压实乡镇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责任,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中法[2016]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2017]41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区)的党政正职。

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全责一致、失责必问的原则。

第四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不力、措施不当、责任不明,未完成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出现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挪用侵占、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突出问题的,或者扶贫资金闲置1年以上且闲置金额超过年度总量20%的;

(三)违反扶贫项目管理规定,出现围标串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豆腐渣”工程等突出问题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工作机制,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突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督查、巡察和社会监督等发现违规违纪突出问题的;

(六)出现影响较大的涉贫群体性信访事件或者信访个案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对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对各村(社区)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意见。镇纪委、镇扶贫办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问责结果的运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栗港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纪委、镇党建工作站、镇扶贫工作站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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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栗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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