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溪镇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索 引 号:tjzxz/2023-1813687 发布机构:沾溪镇 发文日期:2023-08-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沾溪镇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日常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镇爱卫办公室负责全镇病煤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滋生地,防止病媒生物滋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按照本村或者本单位病媒生物的实际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医院、宾馆、学校、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擎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煤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擎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镇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 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八条 镇爱卫将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沾溪镇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