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镇机关管理制度

索 引 号:gqz/2023-1840044 发布机构:高桥镇 发文日期:2023-10-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机关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维护镇人民政府的整体形象和权威。

第三条  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班子成员要及时向书记、镇长报告。

第四条  机关各办(站、所、中心、队)按照内部职责开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对分管领导负责。各办(站、所、中心、大队)之间的工作协调,政府工作由镇长组织协调处理,党务工作由专职副书记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章  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成立镇绩考办,绩考办设党政办对干部职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条  干部职工年度绩效考核以分制为单位,由镇绩考办组织考核,每年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第三条  平时考核结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和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  学习议事制度

第一条  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实行例会制度,由党委书记或镇长主持,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条  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第三条  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全性的大会由党委政府讨论决定,党政办负责通知发送和会务工作。各部门需要召开的会议,党委系统需报党委书记批准、政府系统需报镇长批准同意后,由各部门负责通知发送与会务工作,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四条  党委中心组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由宣传专干准备学习资料、保存影像资料,学习秘书做好学习笔记。机关干部的政治学习实行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各部门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一次以上,学习内容由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确定,并对学习、音像资料等存档,报党建办备案,同时个人要搞好自学,并写好学习笔记,由组织委员每季度组织抽查,党建办通报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党政班子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是: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确定党委、政府届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重大会议与活动;内部机构的设置,干部的调配及人事任免,基层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与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财政收支审定;评先评优的审定;研究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宣传、统战、武装、团委、妇联、老干、纪检、民政、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的研究布置;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其他需经党委、政府审定研究的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必须认真完成,对出现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案与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得上交。重、特大问题由党委书记、长组织召开有关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解决。

第七条  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由党委书记镇长指定专人牵头,相关分管领导必须共同负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久拖不办。


第四章  作风考勤制度

第一条  机关上班,按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夏秋季作息时间:8:00-12:00,15:00-18:00

冬春季作息时间:8:00-12:00,14:30-17:30

第二条  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工作日上午8:00前,机关所有上岗干职工到达政府上班,夏秋季8点10分(冬春季8点20分)前在考勤机上人脸识别签到不允许早退,夏秋季下午5点50分(冬春季下午5点20分)后在考勤机上人脸识别签退因参加会议、到县直部门对接工作、下村等情况不能到政府签到的人,须提前以微信或短信形式向办主任请示并说明具体事由,并由办主任在办主任微信工作群里报备,党政办根据报备情况,注销当次缺勤。党政办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干部考勤档案。纪委每月不定期组织督查并发布督查通报督查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机关召开的会议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并点名制度,要求按规定时间参加,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并向清点人数的部门报备,大型会议和集中学习由党政办负责清点参会人数、其他会议由各部门自行清点参会人数,会后报组织会议的领导签字审定,由纪委按发布参会情况的督查通报公示,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四条  上班、值班、会议和集中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分10分,缺会一次或旷工半天20旷工一天扣40分,旷工两个半天累计为旷工一天。第一次旷工扣除绩效分,第二次旷工,由镇纪委提醒谈话,第三次旷工由镇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第五条  机关干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列抵年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每超过1天扣绩效考核分20分。较长时间病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待遇。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实行请假条制度,凡因事因病请假的,须填写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以短信或微信的形式办主任批准(办主任请假半天的以同样的形式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内1天,书面报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书面办主任、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党政班子成员请假,都必须报书记批准。请假条及时报党政办备案,党政办凭请假条注销个人缺勤,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延迟补办手续、需续假的应另行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年初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年休假在5天以上的如果工作需要分次休假。请事假、病假超过相关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一律不予补贴。

第七条  机关干职工法定节假日,如双休日、节日、婚假、产假等,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正常休假者,原则上不安排补休。

第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上报县人社部门按《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严禁工作日中餐(包括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工作日晚餐因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确需饮酒的,按县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并公布机关工作人员违规饮酒监督有奖举报电话:0737-8600002,对提供线索并查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凡发现查实一起违规饮酒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绩效考核扣除50分,年底直接被定为年度“懒散型”干部。

第十条  定期开展作风纪律督查,镇纪委每周对机关干部出勤、工作日饮酒情况开展2次以上督查,对下村或参加会议的采取视频连线的督查方式,每月发布督查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每月开展一次机关干部作风纪律点评。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对在编在岗干部(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以上的除外)每双月开展一次“进取型”、“懒散型”干部评定,由班子成员、机关干部测评并结合出勤情况,其中出勤情况占20%、班子测评占20%、机关干部测评占60%,得分排名在前三名的被评为“进取型”干部,排名在后两名的被定为“懒散型”干部。汇总双月考评结果,年底开展一次年度“进取型”、“懒散型”干部评定,评3名年度“进取型”干部、2名年度“懒散型”干部。每被评为一次双月“进取型”干部,绩效考核加50分,每被评为一次双月“懒散型”干部,绩效考核扣30分。被评为年度“进取型”干部的,在没有不能被评为优岗的情形下,可直接定为优岗;被定为年度“懒散型”干部的,年底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职务职级晋升,绩效考核扣200分,懒散型干部的此项绩效扣分全年不超过300分;双月评比排名后两名的干部,但在双月期间未出现迟到、早退、旷工、政令不通、中餐饮酒、值班不在岗等不良情形,可不定为“懒散型”干部。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公职人员车辆停放,机关干部乱停乱靠被创建办通报的,每次扣除绩效考核分200分。

  

第五章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实行值班驻守。工作日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实行政府机关24小时值班驻守制双休日、节假日比照县委县政府带班值班安排,由党政主要领导带班、其他班子成员值班工作日值守时间为冬春季17:30—次日上午8:00夏秋季18:00—次日上午8:00。双休日、节假日值守时间为当日上午8:30—次日上午8:30。值班值守人员分别每日上午8:30-9:00和晚上21:30-22:00之间在考勤机上进行“人脸识别”值班签到,早签、晚签均为无效值班签到。

第二条  严格履行值班职责。8600002值守手机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人接听,工作日日间由党政办负责接听电话,其余时间由值班领导明确一名专人保管值班手机,负责接听电话,热情接待并详细记录上级通知和群众来电报告值班领导,及时妥善处置。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处置,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条  严格值班工作交接。值班驻守期间相关工作,如未处理完毕的,或需继续跟进落实的,由当班带班值班领导负责,转交给接班带班值班领导组织处理,在《值班记录本》记载,履行好交接手续,确保相关工作不遗漏、不脱节、不耽误。

第四条  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书记、镇长或纪委书记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凡值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或被上级相关部门反馈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旷工处理,由纪委定期进行通报公示,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值班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睡在机关大院内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的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报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印章由党建办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镇人民政府印章和镇长印章由党政办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

第二条 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规范,不得随意加盖。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党政办、党建办按规定用印外,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使用镇人民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批准;使用党委书记、镇长的印章,必须经书记、镇长本人同意。用印必须及时登记,必要时及时存档。印章原则上不准外拿,特殊情况须分别党建办、党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七章  文明卫生制度

第一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二条 机关楼道、过道、五楼会议室日常卫生保洁由专职保洁员具体负责,各办(站、所、中心、大队)负责人作为卫生管理维护第一责任人,每周一上午组织办内人员对办公室开展卫生大扫除;做到办公室及过道、天花板、门窗等整齐整洁美观。机关大、小会议室使用由党政办负责统筹安排,做到整治卫生。

第三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机关经费一律归财政所管理,各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收取的各种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交财政所收入汇缴专户,不得坐支。

(二)厉行节约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及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先批后用原则。10000以内的开支,由镇长同意后列支,超过10000元的支出由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列支。严禁先开支再审批。

(四)集中核算原则。各部门及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由财政所集中核算。

(五)集中会审原则。每项开支必须经机关财务会审联签小组会审(包括各部门及重点工程财务)后方可报帐。

第二条  实行综合预算制度

(一)财政所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的安排,制定好全年的预算收支计划,确保收支平衡。

(二)机关各部门的收支运行必须严格按预算管理,财政所按月向书记、镇长报财务报表,为领导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机关各部门所有非税收入,一律使用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的正规收据,全部解缴到县财政局收入结算专户。专项资金全部解缴到镇财政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四)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户核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所专人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所有村与镇财政的经济往来结算,由所属单位向财政所开具财政正规收据,并加盖财务公章,经审批后由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上,严禁现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严禁企业使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到镇财政所结算。

(六)各独立核算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拨付资金到村。

第三条  收入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镇所有预算外收入,各站、办、中心(队)收费收入一律进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和收入汇缴专户,收费未缴银行的款项,视为坐支挪用。

(二)各办(站、所、中心、大队)、村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收款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收费收入、罚收入、往来结算必须使用合法的财政专用票据,绝不允许自购收据,白条收款。

(四)各项收费及往来结算款项均由财政所统一办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四条  费用支出制度

(一)会审联签制度:成立机关财务开支会审联签小组,会审小组由镇长、委员副镇长、人大主席、财政所所长和机关干部代表组成,由镇长任会审小组组长,负责政府机关所有支出的审批。会审流程:职工代表→财政所所长→人大主席→委员副镇长→镇长,由纪委书记在报销条据上加盖会审联签印鉴,每月25号为集中会审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则顺延。

(二)报销原则: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注明事由,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经会审联签小组会审联签后方可列支。(1)民政资金一律进行会审联签临时救济5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其他资金一律报镇长审批后打卡发放并公示。(2)敬老院资金单独核算,资金由院长、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镇长进行监管,报联签会审小组审批。(3)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专项核算或单独核算,报联签会审小组审批。

(三)会议、招待及食堂管理:上级来客、会议及培训,本着廉政、节约从简的原则,按照《桃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桃江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执行,填制《高桥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清单》,被接待单位应主动提供公函,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就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前往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一般接待消费额度控制在40元/人或200-400元/桌的标准之内,由后勤管理人员安排,重大活动就餐须报党委书记、镇长同意后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须先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就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机关各项会议用餐经书记、镇长同意后,在机关食堂安排。标准为:一般性会议220-350/桌,镇经济工作会、镇党代会、人代会标准400/桌;平时机关干职工用餐由食堂根据实际用餐量进行登记,标准为7元/人/餐,镇财政按6元/人/餐的标准补贴给食堂,干部个人出1元/人/餐,由财政代扣,部门搭餐自行与总务结算,零散用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后按7元/人/餐的标准补贴给食堂。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在食堂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在食堂安排两餐工作餐。

(四)公务用车及租车管理:政府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并填制派车单,公车油卡通值、修理、保养由司机申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实行定点维修。油卡由办公室保管,车辆加油由办公室登记里程数凭卡加油。公车司机必须爱护车辆,用车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节假日、周末和工作日下班后,公车必须停在机关大院内,如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党政办报县公车办后,方可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司机薪酬和费用:(1)里程补助:年行使里程30000公里以内定额补助4000元,超过30000公里以上的部分按每公里0.10元累加;(2)包干费用:洗车费,小轿车200元/月,越野车240元/月;(3)安全奖:3600元/年(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处罚,违章处罚自负),如果当年出现安全事故,按责任和程度适当扣减安全行车奖励。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处理突发事件或政府中心工作确需租车的需填制公务租车审批单,公务租车审批单必须经站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机关事务工作负责人审批,否则不予报销,租车必须租用手续完备的正规车辆及司机,否则一切后果自付,凭正规发票报账,租车(用车)标准为:高桥--长沙:500元/趟;高桥--益阳:200/趟桃江—高桥:80元/趟,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五)差旅费管理:根据《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结合我镇实际,标准做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文件执行。使用公车(单位派车、或对方单位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如下:县内出差:灰山港、鸬鹚渡、大栗港、桃花江镇浮邱山、牛田、松木塘、石牛江40元//天三堂街、沾溪、修山:50//天;武潭、马迹塘、埠:60//天。镇内下村罗溪村50//天;其他村:30//天;镇域范围(涉及多村或多户):不超过100元/天(需2人及以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使用公车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需住宿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标准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未安排食宿的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桃江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桃财行〔2014〕223号)文件执行。

(六)工会经费管理:机关工会定期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每次活动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60%适当设置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800元/人次。机关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对机关工会会员发放300元的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或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慰问。

(七)采购管理制度:成立由镇长、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机关事务和财政所1名经办人员为成员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机关各部门所有办公设备及电脑耗材的添置,各种广告图文、宣传标语、牌匾、公示栏等文印相关资料的制作,机关办公场地的建设及大型维修,机关公车的维修、油卡充值、保险,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等均属采购管理范围。各部门所需物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采购。申报批准后到采购办填写采购单,采购小组人员签字后,交采购办会同申请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物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申请部门到办公室签字领用并备案,采购单作为报销的附件资料。未按采购范围和程序进行采购的,财政所拒绝付款,责任自负,在采购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人员凭上级文件或纪委批复,报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本办法报销费用。

    (九)电话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机关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

(十)打印、复印管理:原则上在各办自行打印、复印,确需在外打印、复印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设备、纸张等采购由各办列出清单,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

(十一)维修管理:机关水电、空调、办公设备、门窗等的维修,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统筹安排进行维修。各部门下班前必须关掉空调、电灯、电脑、烤火炉等用电设备,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外单位或个人接水搭电。

(十二)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添置、变卖、销毁和专人保管制度。机关的所有财产物资及办公用品都属国有资产,各站、办、中心(队)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无权添置或变卖,如有丢失或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各站、办、中心(队)需要添置新的办公设备或变卖、销毁旧的办公设备,须报请财政审核,添置办公设备所需资金按审批的意见筹集,变卖所得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财政。各站、办、中心(队)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财产管理,对现有固定资产必须摸好底,造好清册,一式两份,经财政所清点核实后,存一份到财政所备案登记入账。各站、办、中心(队)如有人员异动,由财政所对登记在册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点核实。如有关政策调整,严格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现金管理

所有现金(含往来款、预算内经费、专项经费)的调度和支付,由镇长、财政所所长作出方案决定,大额开支由党政班子主要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财政所出纳按日登记现金账目,随时反映现金库存情况。支取现金一律由财政所所长在现金支取单上签署同意支现,县乡财局网上审批。无特殊情况,严禁机关干职工借用财政资金,机关出纳室严禁白条抵库。

第六条  项目管理

凡政府申报的项目、分配项目资金,应先由自然资源办勘查用地性质,其后由相应部门造出预算,再报党政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凡项目资金拨付须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应成立由专职副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长组成的项目监理小组,对项目进行督促。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由纪委书记、财政所长、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予以验收。

第七条  监督管理

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专职副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长为成员的财务监督领导小组。财务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独立核算部门及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由财政所会同镇纪委对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监督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监督领导小组可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村级运转保障经费

村级运转保障经费:确保村级运转经费三条“底线”。在职村干部工资标准:根据县文件精神要求,村党(总)支部书记按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确定,村党(总)部副书记按村党(总)支部书记的0.9倍确定,其他村干部按村党(总)支部书记的0.7倍确定。经组织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按县级规定打卡发放生活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按农业人口平均10元下达,且保证每村每年不低于30000元。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报刊订阅、服务群众等维持村级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如县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

第九条  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经费制度

政府积极鼓励上岗干职工开展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工作,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经费经报书记和镇长同意后才能使用。

以上制度如与上级有关制度不符,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办主任、保密专干为成员,负责对办公室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

第二条  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泄漏党和国家秘密。自觉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做好涉密文电、资料的管理工作。凡存放文件的场所,应按规定采取安保措施,防止失密、窃密;存储在各种介质中的涉密文电、资料由专人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处理,工作调动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按规定控制传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外出开会、办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确属工作需要的须经领导同意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密级文件和资料,要在规定场所阅读,不准将涉密文电、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其锁入保险柜内;不得让涉密文件在办公场所之外传阅;不准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电、资料。

第四条  做好涉密文电、资料的清退和销毁工作。各办收到的涉密文电资料,要及时移交至保密室保管。销毁涉密文电、资料要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逐件核对清楚、履行登记手续后统一销毁,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文电资料,禁止向废品收购单位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禁止将涉密文电资料送销毁工作机构和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不准以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明码电报等方式传递涉密事项;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不准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处理内部资料。

第六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以及其他人员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第七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要有保密措施,对音响、录音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议文件的印发和保管,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操作;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与会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会务人员要经过认真审查。

第八条  制发各类文件、资料等要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

第九条  在涉外和接待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涉外、接待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在外国人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第十条  发现失泄密现象,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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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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