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浮邱山乡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fqsx/2020-1202071 | 发布机构:浮邱山乡 | 发文日期:2020-06-2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fqsx/2020-12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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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浮邱山乡 |
发文日期 | 2020-06-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浮政发〔2020〕9号
浮邱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浮邱山乡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部门、各企业:
《浮邱山乡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浮邱山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浮邱山乡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浮邱山乡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浮邱山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范收支行为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村级集体收入均应存入或转入设在信用社的唯一账户并记收入账,任何支出应记支出账,收支做到平衡。
村级组织对外收费或资金结算必须使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白条收款、收费。
第三条 各村报账员负责票据收集、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在乡财政财务办指导下做好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村财务用私章由支部书记管理,各村的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乡财政财务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村备用金新合并村按10000元,其他村按5000元限额,财务实行“报账制”,需要开支时,先报账、再领款。
工程建设必须转账支付,其他款项资金通过会审后推行集中支付。
第六条 规范开支审批权限。2000元内开支,由支部书记预审;2000元至5000元内的开支,须经村支两委集体预审;所有支出还须监督委员会预审;5000元以上的开支,除村支两委、监督委员会同意外,还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困难补助、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村干部绩效发放根据乡政府文件执行;党员、组长误工补助、农清工程等专项绩效,根据村民大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明确报账要求
第八条 各村明确支部书记为村级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本村所有开支凭证由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批。
第九条 各村均应在村支两委成员之外的人员中,民主推选3至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监督经费开支行为,履行财务会审职责。
第十条 所有报账的票据,均需合法、真实、有效,并且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村报账员预审、村干部与监督委员会会审后方可进行报账。
不得超支订阅报刊。小村标准不得超过500元,两村合一的村不得超过1000元,三村合并村不得超过1500元,以此类推。
建设项目的报账,须有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发票、预决算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等。
扶贫资金需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进行报账。
除个人支取的临时工资、补贴、困难求助等可造册报账外,其他开支均应索取正规发票报账。
第十一条 乡财政财务办代表乡人民政府对各村财务进行指导和履行监管职责。
乡财政财务办具体负责对各村开支行为和会审情况进行监督,对报账的票据进行审查、把关。对符合要求的票据指导记账、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能完善的指导村报账员予以完善,不能完善的不予记账并予退回。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村每季度至少应报一次账。
第三章 推行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各村财务至少每季度应公示一次。开支笔数较多时应每月公示一次。
财务公示应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第十五条 财务公示内容,应将某一时段的财务收与支的情况,以普通群众易于看懂的形式详细公开。
500元以上大额收支必须逐笔公示。
第四章 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应加强本村的资产和资源管理,对现有资产和资源登记造册,报乡财政财务办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各村对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应报乡财政财务办备案。
对集体土地和森林资源的承包或处置,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召开除党员、组长之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涉农资金备案
第十八条 全乡各涉农收费单位如林业、国土、学校等单位,在涉农收费前,应将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和收费依据事先公示以书面形式交乡财政财务办备案。
全乡各涉农资金发放单位如民政、农技等单位,在每笔涉农资金发放前,应将发放的详细情况和汇总情况公示并以书面形式交乡财政财务办备案。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各村不得套取资金组织旅游,党员开会不得发放工资或补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村干部和党员、组长福利。
确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严格报经上级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村集体收费,各村不得向任何单位和组织进行赞助。
第二十一条 各村、各单位,所有村干部、乡财政财务办干部不得有违反上级有关村级财务管理和减负监督管理的其他行为。
浮邱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