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thjz/2023-1839344 发布机构:桃花江镇 发文日期:2023-09-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完成省、市规定的居民医保参保任务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4年度桃花江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长:    党委副书记、镇长

    长:李芩芹 副镇长

            刘冬春  副镇长

     员:财政所、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村(社区)要广泛宣传,动员居民就地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一)参保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关于做好20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度我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人。

)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91日至1231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1日至12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五)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六)信息采集和录入。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各村(社区)负责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各村(社区)需安排专人办理采集、录入工作。新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参保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参保户漏登、错登的情况发生。对因工作不负责导致漏登、错登而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相关责任由村(社区)共同承担。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村(社区)要成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作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任务。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率达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镇纪委将不定期对各村(社区)的征缴进度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各村(社区)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村(社区)为支点、小组(网格)为末端,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在原有缴费渠道基础上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等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网络、短信、村村响、海报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营造“人人知医保、主动交医保”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四)严格考核奖惩。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镇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计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对在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考核办法见《桃花江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考核办法》。

 

附件: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附件

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补贴,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二、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全额代缴并统一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三、残疾人经县残联核准后,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三、四级残疾人由县残联资助50%资助办法为参保人员个人先按医保政策自行缴费后,再由县残联进行资助。

四、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8-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截至20231231日前已满8周岁未满14周岁由乡镇计生办登记造册,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准后,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乡镇人民政府造册并核准后,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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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桃花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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