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机关事务工作(之二)

索 引 号:tjxjgswzx/2020-1284768 发布机构:桃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0-11-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部分内容与机关事务息息相关对机关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物业管理有关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