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机关事务工作(之一)

索 引 号:tjxjgswzx/2020-1284751 发布机构:桃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0-11-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编者按: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部分内容与机关事务息息相关对机关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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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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