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tjxjgswzx/2020-1191553 发布机构:桃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0-06-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行〔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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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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