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职健发〔2019〕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部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对提交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的《湖南省职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及能够证明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检查类别和项目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备案机关参照首次申请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条 备案机关明确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中心,按照《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中疾控公卫发〔2019〕45号)开展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罚,将处罚决定在网上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发现提供虚假备案申报材料、虚假检查报告等行为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质量控制管理中心应依法、高效提供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湖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湖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