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9] 1号

索 引 号:tjxwsjhj/2021-1324738 发布机构:桃江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21-01-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4/2009-01434文号:湘卫血防发[2009] 1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0-24007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14-05-03签署日期:2009-03-31登记日期:2010-02-03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主题:卫生、体育发文日期:2009-04-02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疫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血防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于2005927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的(试行)通知》(湘卫血防发【20056)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

2、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

3、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指导用药目录

4、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住院检查项目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依据低费用、广覆盖、优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见附件2,在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外科手术救治条件的病人及时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救助,符合内科救治条件的患者分期分批进行内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通过系统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二、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治疗救助对象。

符合《技术方案》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和治疗救助标准的农民(包括渔、船民等)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经省、市、县级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和定点医院确诊,并经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审核认可且户籍在湖南省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

(二)治疗救助申报程序。

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提交治疗救助材料,包括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照片。当地血防站依据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登记册等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初步核实后报县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批。

(三)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1、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以《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名单和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2、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逐级上报省血防办后,由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定期审核,经认可的患者资料,由省血吸虫病防治所输入信息系统。

3、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申请时,一律以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为依据。

三、住院管理

(一)患者持经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核后的救治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可选择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任何定点医院不能强行截留患者。

(二)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指导用药目录、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住院检查项目等,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处理,必要时可请上级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五)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四、治疗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1、内科治疗:侏儒型及轻、中度腹水者不超过3000/人;晚血门脉高压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治疗手术指征者以及顽固性腹水者、门脉高压症并肝性脑病者、门脉高压症并肝肾综合征者不超过6000/人。每位患者每个年度只可享受一次治疗救助费用补助。

2、外科治疗:单纯性巨脾切除术者不超过 6500/人;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上消化道出血手术者不超过7500/人;结肠增殖型手术者不超过5000/人。

(二)报账程序。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直接从治疗费用中予以减免,然后由财政部门将救助款项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将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介绍信、对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诊断依据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始病历、费用清单和申请表报所在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由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后送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审定结果和相应标准及时将救助经费拨付给定点医院。 

(三)注意事项。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范围用药由患者自负。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救助要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执,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3、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不予拨款补助。

4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费用中已纳入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范围的费用,不得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和定点医院要采取张榜和网上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补助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料管理

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享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病案资料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定期对将本辖区内救治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有关信息汇总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汇总后定期报省血防办。

    六、组织管理

(一)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民政部门对因患晚期血吸虫病(含巨脾型、腹水型、结肠增殖型、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其他救助政策。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和基层血防站、乡镇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定期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血防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四)市、县可分别成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血防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救助政策和程序。

    (六)加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市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3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2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附件2

 

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

 

一、晚期血吸虫病诊断

(一)诊断标准。

1、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2、粪检找到虫卵或孵化出毛蚴,或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或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   

3、有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症,脾肿大Ⅲ级及Ⅲ级以上,或脾肿大II级合并脾功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和/或上消化道出血,临床有腹水,或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结肠肉芽肿表现。

4、排除其它原因所致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症、脾大、腹水。

以上4条须同时具备。

(二)临床分型。

1、腹水型  分为普通型(Ⅰ、Ⅱ型)和顽固型(Ⅲ型)

Ⅰ型:多是初发少量腹水患者,患者腹围<80cmB超有肝网状结构改变、肝纤维化及门静脉增宽(内径≥13mm)。血钠>130mmol/L。(有条件的医院应检测以下项目:尿钠>9050 mmol/d,尿钠/尿钾>2,自由水清除率(CH2O>1ml/min,肾小球滤过率(GFR)和肾血流量(RPF)正常)。血清白蛋白≤30g。提示患者对水、钠均耐受。治疗时不必严格控制水的摄入,经卧床,限钠,在数天至两周发生自发性利尿,腹水逐渐消退,抗醛固酮类利尿剂可加速腹水消退。

Ⅱ型:多为中量腹水,患者腹围80cm90cmB超肝网状结构改变、肝纤维化及门静脉增宽明显(内径>13mm)。常在摄入过多钠盐后发生。经按Ⅰ型处理并不发生自发性利尿。血钠>130mmol/L。(有条件的医院应检测以下项目:尿钠>4050 mmol/d,尿钠/尿钾<2>1H2O>1ml/minGFRRPF在正常范围内)。1/41/5患者血清白蛋白<25g。多数患者对抗醛固酮类利尿剂或联合使用排钠利尿剂有效,患者对钠耐受差,但对水常能耐受,利尿期间不必严格限制饮水。

Ⅲ型:多为持续4个月以上的大量腹水。患者腹围>90cmB超有严重肝网状结构、肝纤维化甚至肝硬化改变、门静脉高压症表现严重,甚至有克鲍氏缩合征以及脐疝,胸水等,(门静脉内径13mm15mm)。血钠<130mmol/L。(有条件的医院应检测以下项目:尿钠<10 mmol/d,尿钠/尿钾<1CH2O<1ml/min GFRRPF均低于正常)。血清白蛋白<25g。患者对水、钠均不能耐受,呈进行性无盐饮食,限制水的摄入和应用大量应用利尿药,仍无利尿效果,常出现肝肾综合征。

2、巨脾型:脾肿大超过脐平线,或横径超过腹中线者,脾肿大达II级,但伴脾功能亢进者、肝纤维化门脉高压属于单纯切脾范围。如有上消化道出血史或胃镜及消化道钡餐检查发现有中至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属于脾切+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的救助范围,但经手术治疗恢复后,无相关并发症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3、结肠增殖型:有结肠肉芽肿临床表现(腹痛、腹泻、便秘,便秘与腹泻交替出现,粘液便或血便,大量血吸虫虫卵沉积在肠壁引起溃疡,继发感染、纤维组织增生,肠壁强直、狭窄、息肉等,有可能并发结肠癌);并经钡灌肠或纤维结肠镜证实,属于救助范围。但经手术治疗恢复后,无相关的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4.侏儒型:有严重生长发育障碍表现,即年龄在12岁~16岁之间,缺乏青春期生长加速,身材矮小,面容苍老,性器官发育不良,第二性征缺如,性格保持儿童期特点,骨骼X线显示骨骺线闭延长,属于救助范围。若16岁以上者如无门脉高压症及其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5、门脉高压症并肝性脑病: 具有晚期血吸虫病等严重的肝脏疾病病史。常在摄入高蛋白饮食后诱发;出现深度黄疸、肝脾肿大、腹水、下肢水肿、出血倾向以及疲乏、消瘦、腹胀和严重消化不良、肝臭等表现;昏迷并有精神神经症状;可有扑翼样震颤、肌张力增高、腱反射亢进、Babinski征阳性等;辅助检查表现:肝功能:显示明显损害,表现为胆酶分离,高黄疸,高凝血酶原时间,低蛋白血症,低胆碱脂酶等。血生化检测:显示高血氨(正常静脉血氨值<45μmolL,慢性肝性脑病时明显升高,如超过142μmolL,预后严重)、高肌酐、高尿素氮、低血糖、低血钾、碱中毒等。脑电图:前驱期脑电图正常。昏迷前期到昏迷期脑电图明显异常(显示高波幅的慢波)。头颅CTMRI检查:急性肝性脑病表现为脑水肿;慢性肝性脑病可发现不同程度的脑萎缩。心理智能检测:包括语言试验、行为试验、顺序连接试验及连接反应时间试验等,以检测患者知识广度、理解能力、注意力、机械记忆力及声光反应能力。

6、门脉高压症并肝肾综合征

1主要标准:  慢性和急性肝病有进行性肝衰竭与门静脉高压表现;肾小球滤过率(GFR)降低,血清肌酐>1.5mg/dL24h肌酐清除率<40ml/min;排除其他病因如休克、感染、使用肾毒性药物、剧烈利尿或胃肠道丢失液体等;停利尿剂及扩容治疗(输入扩容剂1.5L扩容剂后)肾功能无持续改善(改善指标为血清肌酐<15mg/dL24h血肌酐清除率>40mL/min);尿蛋白<500mg/d,超声检查未见尿道梗阻和肾实质损害等异常。

2 附加标准:尿量<500ml/d,尿钠<10mmol/L,尿渗透压>血浆渗透压,尿红细胞<50个高倍视野,血清钠<130mmol/L

确定肝肾综合征除具备有严重肝功能失代偿的标准外,还应具备全部的主要标准,次要标准可支持诊断。

(三)鉴别诊断。

1、其它肝硬化:需与病毒性肝炎、酒精中毒等原因引起的肝硬化相鉴别。肝炎后肝硬化多由病毒性肝炎引起,肝细胞损害较明显,肝炎标志物测定可呈阳性,病程进程快,预后较差,鉴别要点见表1

 

 

 

 

1   晚期血吸虫肝纤维化与肝炎后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临床鉴别要点

鉴别项目   晚期血吸虫肝纤维化       肝炎后肝硬化        酒精性肝硬化

病   史      血吸虫病史或疫水接触史     肝炎病史        有长期酗酒史

病   程        常>5年,进展慢     常<2年,进展快    进展慢,常>10

                  较轻                  较重             中等

食欲减退             不明显                 明显             较明显

                  较轻                                 较重

黄   疸              少见                  多见             可见

外   貌             贫血貌           面色灰暗或黝黑      重度酒精面容

肝 肿 大          以左叶多见    可扪及粗大结节或缩小  可扪及结节,表面不光整

脾 肿 大              常见,     巨脾症多见,发生率低,巨脾罕见,多轻度肿大

肝掌、蜘蛛痣          少见                 常见             多见

肝功能损害           较轻                 较重             较重

病   理        干线型肝纤维化         结节性肝硬化      小结节性肝硬化

免疫学检查      血吸虫抗体或抗原阳性   肝炎标志物检查阳性      

B    超      呈网格状或树枝样       肝回声增强,不规则    肝回声致密

改变                    反射不匀          可为亮肝

                 较好                                    较差

 

2、腹水型:应与结核性腹膜炎、腹腔肿瘤、肾性水肿等相鉴别。

3、巨脾型:应与疟疾、白血病等引起的脾肿大相鉴别。

4、结肠增厚型:应与其他结肠直肠息肉或肿瘤、肠结核、溃疡性结肠炎等相鉴别。

5、其他需鉴别的疾病:原发性肝癌,卵巢囊肿,及心源性肝硬化、慢性心包炎、心肌病等。

(四)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1、进行了有效的病原学治疗。

2、肝功能基本正常或好转。   

3、腹水型患者腹水消退并停止使用利尿剂,腹水不复发。

4、巨脾型患者作了脾切除等手术后,伤口愈合良好,无手术并发症。

5、食管、胃底曲张静脉破裂出血者,经有效治疗后,出血停止,大便隐血试验阴性一周以上,血红蛋白>70g/L 

6、侏儒型患者完成有效治疗。

7、结肠增厚型患者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症状改善或消失。

各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经治疗达到上述标准中12项并分别达到各自标准时,可视为达到了救助治疗出院标准。

(五)临床治愈标准。

1、进行了有效的病原学治疗。

2、肝功能基本正常。

3、腹水型患者腹水消退并停止使用利尿剂后一年以上无复发,如合并巨脾,需参照4标准。

4、巨脾型患者作了脾切除等手术后,脾功能亢进消失。

5、侏儒型患者经病原学治疗后,生长发育接近同龄人水平,如合并腹水、巨脾应参照3 4的标准。

6、结肠增厚型患者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经钡灌肠或纤维结肠镜证实肠腔病变显著改善或消失。

7、有食管胃底曲张静脉破裂出血的患者,经有效治疗后,出血停止一年以上,并经X线或纤维胃镜检查证实曲张静脉减轻或消失。

各型晚血患者经治疗达到上述治愈标准中的12,并达到各自标准时,可视为临床治愈,应进行定期随访。若以后重新出现晚血及其并发症的症状、体征,在排除肝炎后肝硬化等其它疾病后,作为晚血复发处理。

二、晚期血吸虫病的病原学治疗

病原学治疗需在肝功能基本改善,低蛋白血症得到纠正,腹水减轻或消退,全身情况好转时进行。

(一)对象。

粪便检查出虫卵或孵化出毛蚴;或直肠镜检发现虫卵者;或血清免疫学检查(间接凝血试验、环卵沉淀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阳性,且距末次化疗2年以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均应进行病原学治疗。

(二)方法。

吡喹酮对肝功能代偿能力良好的晚血患者可用总剂量60mg/kg 2日疗法;对一般情况较差,有明显夹杂症的患者可采用总剂量90mg/kg 6日疗法;对侏儒型晚血患者70mg/kg 2日疗法。

(三)禁忌。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腹水未消退、近期(6个月内)有上消化道出血、活动性肝损害、严重肾功能损害、严重心力衰竭或心律紊乱、活动性精神疾患和其他严重疾病者不进行病原学治疗。

(四)吡喹酮副反应及处理。

1、神经精神反应:头昏、乏力、头重脚轻等不适,可给予谷维素、B族维生素等口服药处理。

2、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疹处理应停服吡喹酮,并给予葡萄糖酸钙、维生素CH1受体阻滞剂,必要时可选用地塞米松等糖皮质激素。

3、肝功能损害:可在病原学治疗时加强肝病辅助治疗、对症治疗。

4、消化系统反应:腹痛、恶心,用阿托品或6542,或给予维生素B6等;如有消化性溃疡者,在服用吡喹酮时应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抑酸药等。

5、心血管系统反应:偶有心律失常、STT段改变、QT延长与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可按心血管病常规处理。如合并有高血压患者在服用吡喹酮时应监测血压,必要时加用降压药。

三、腹水型晚期血吸虫病的治疗

(一)一般治疗。

1、卧床休息,每天记录病人腹围、体重及尿量变化。

2、限制食盐摄入:轻度腹水:每日食盐摄入量少于2g;中度腹水:每日食盐摄入量少于1g;重度腹水:严格忌盐。

3、控制水分摄入:每日入水量控制在尿量水平。

4、肝病辅助治疗:维生素、肌苷、水飞蓟素、甘利欣等。

5、营养支持:增加营养,高蛋白饮食。严重低蛋白血症,高度腹水,酌情给予新鲜血桨、白蛋白。

(二)利尿疗法。

原则:根据作用部位和特点,选择适宜的药物,长期服药者一般采用间歇疗法,要切注意密病人的肝肾功能及电解质情况。

1、螺内酯:为肝硬化腹水治疗的首选药物。临床上常和噻嗪类或速尿联合应用。根据疗效(尿量在每天1500ml左右,体重减轻每天0.5kg左右为宜)调整用药剂量。不同种类利尿药宜交替使用。

2、噻嗪类利尿剂肝肾功能不良患者不主张首选该药,因可能诱发肝肾综合征和肝昏迷,单独使用时应注意补钾。

3、呋噻米不主张作为首选药,单独使用易致低血钾症,诱发肝性脑病,使用时应密切注意尿量,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当呋噻米达160mg/d时仍无效者,称为“利尿剂抵抗性腹水”,需采用其它疗法。

4、与利尿剂有协同作用的药物。

酚妥拉明:能改善肝肾内血流动力学,既可降低门脉压力,又可增加肾小球灌流量。多巴胺:小剂量多巴胺能抑制肾小管对Na+和水的重吸收、抑制醛固酮的分泌,特别是作用于肾脏的多巴胺受体,从而扩张肾血管,增加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转换酶抑制剂:贝那普利,依那普利,卡托普利,无禁忌症、无明显的不良反应可长期应用。

(三)自身腹水超滤浓缩回输。

在严格无菌条件下,24h内放出腹水400010000ml(放腹水后加腹带),经超滤或透析浓缩至5001000 ml回输,放腹水后312h可补充白蛋白,不仅能使腹水消退,并能使已失效的利尿疗法重新有效。

(四)中医中药。

可参考《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P166

四、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的治疗

此型临床目前已罕见,16岁以前进行病原治疗疗效较好,治疗后生长和发育常可获得明显改善,未好转者可试用激素治疗,促进病人的生长发育。可酌情使用生长激素、促性腺释放激素、雄激素、甲状腺素、锌制剂等。

五、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

(一)手术适应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脾肿大Ⅲ级及Ⅲ级以上者。

2、脾肿大级伴明显脾功能亢进者(WBC3×109/L以下,pt70×109/L以下)。

3、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症食道胃底静脉曲张或上消化道出血者。

(二)手术条件。

1、一般情况尚好。

2、无黄疸、无腹水或轻度腹水停利尿剂后稳定三个月以上者。

3、肝功能要求级(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1983年武汉会议制定的标准),详见表2

2  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门静脉高压症肝脏分级标准

肝功能指标       

                   

    I              II              III

血清胆红素(μmol/L    <20            2034            >34

血清白蛋白(g/L        >35            2634            <25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秒)   13            46              >6

ALT—金氏单位            <100          100200           >200

       —赖氏单位        <40            4080            >80

腹水                                 少量,易控制    大量,不易控制

肝性脑病                                              

4、无心、肺、肾功能失代偿,糖尿病血糖控制正常并稳定者。

(三)手术原则及方式。

1、原则:择期手术为主,急诊病人以抢救患者生命为原则,情况允许时可考虑做急诊手术。

2、择期手术方式

1)钡餐或胃镜检查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可选择单纯脾脏切除术。

2)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轻度以上者,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

3)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中度以上,无论既往有无出血史,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或脾切除+分流术。

4)食管、胃底静脉重度曲张,既往有过曲张静脉破裂出血史者,选择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或食管横断吻合术,或脾切除+分流术(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 脾切除+断流术和脾切除+分流术后再次发生上消化道出血者,经非手术治疗后择期选择其他断流术或分流术。

(四)围手术期处理。

1、术前处理

1)常规及生化检查:包括血型鉴定、三大常规、大便隐血、凝血常规检查,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甲胎蛋白,乙肝两对半,丙肝。血氨测定,血尿淀粉酶测定(根据病情选做)。

2)特殊检查:心电图,胸部X—光片,胃镜或食道钡餐,肝脾超声显像。

2、术前准备:术前应尽量改善肝功能和全身状况,以提高手术耐受性,以及病人心理准备,告知手术必要性、并发症及预后,做好术前常规准备。

3、术中处理:手术操作参照《黄家驷外科学》第六版标准和要求进行。术中应测门脉压力,取肝组织活检(征得病人和家属同意)。

4、麻醉选择:连硬外麻或全麻。

5、术后处理

1)术后常规处理加对症治疗,防止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2)血小板计数监测:脾切除术后,一般一周左右血小板回升达最高峰,如高于正常数值2倍,需进行治疗,鼓励早期下床活动,避免因血小板回升血液粘滞增加,出现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

六、结肠增殖型晚期血吸虫病的治疗

经有效病原治疗及控制感染后,轻度结肠增厚型的病例一般局部病变会有所好转。对经治疗而无明显疗效者,及早手术治疗。

(一)手术适应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腹泻、脓血粘液便内科治疗不能控制症状者。

2、有出血、穿孔者。

3、有梗阻表现,保守治疗无效者。

4、非典型增生或组织活检有癌变者。

(二)手术方式的选择。

根据病变部位、范围、合并症及全身情况决定手术方式。下列手术供选择:局部切除、左半结肠切除、右半结肠切除、乙状结肠切除、结肠造口术,多发性息肉视情况采用结肠镜摘除。

(三)围手术期处理。

1、术前准备

1)术前常规检查。

2)肠道准备:口服抗生素、缓泻剂,洗肠。

3)如有梗阻、出血、穿孔者,应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纠正贫血、低蛋白血症。

2、术中处理

1)仔细探查,注意多发病变或合并病变。

2)术中快速病理检查排除癌变可能。

3)根据病变决定手术切除范围和方式。

4 保证吻合技术,注意吻合口血运、有无张力、通畅度,防止吻合狭窄和瘘发生。

5)局部病变有粘连、组织增厚,疑癌或浸润时,应尽量切除。

3、术后处理:按腹部外科手术的常规处理。

七、晚期血吸虫病并发症的处理

(一)晚期血吸虫病上消化道出血的治疗。

1、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1)诊断依据:病史及体征;急诊胃镜检查;选择性血管造影(有条件时做)。

2)鉴别诊断:需与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胃癌、胆道出血、其他(食管憩食、溃疡及良、恶性肿瘤、食管裂孔症)等鉴别。

2、内科治疗

1)一般治疗

绝对卧床,活动性出血时禁食,必要时吸氧,镇静,保持呼吸道通畅,避免呕血时血液吸入引起窒息。

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定期复查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计数、红细胞压积与血尿素氮。必要时行中心静脉压测定及心电监护。

补充血容量,注意适量,输液过多可加重门脉高压,诱发或加重出血,维持平均动脉压60-70mmHg水平。

清洁洗肠,口服肠道不易吸收的抗生素预防发生肝性脑病。

2)止血治疗

止血药物:VitK1、法莫替丁、奥美拉唑、立止血、蛇毒凝血酶等根据病情需要选用。可用去甲肾上腺素4-8mg加入冰盐水100ml分次口服。

三腔二囊管的使用:经鼻腔或口插入三腔二囊管,进入胃腔后先抽出胃内积血,然后注气入胃囊,向外加压牵引,如未能止血,再注气入食管囊,压迫食道曲张静脉,压迫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放气囊解除压迫一段时间后,必要时可重复充气牵引。

内镜下曲张静脉套扎术:内镜直视下使用套扎曲张静脉,一次连续多点套扎,每次套扎612个部位,间隔2周后进行第二次套扎,一般进行34次套扎即可。

3)降低门静脉压

血管加压素通过收缩血管减少门静脉血流,冠心病禁用。可同时使用酚妥拉明、硝酸甘油,通过扩张门静脉血管降低肝纤维化门脉高压。

生长抑素及其衍生物:奥曲肽能抑制胃肠蠕动,减少内脏血流量和降低肝纤维化门脉高压。

心得安:可使门脉压降低,长期口服对预防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再出血有一定效果,心率低于60/分停药。

3、外科治疗

1)急症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

适应症: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症并上消化道大出血,经内镜等非手术治疗不能止血。病人全身情况经支持疗法尚稳定,无肝性脑病,严重黄疸,大量腹水者(肝功能级时)。

禁忌症:年老体弱,有心、肾等脏器严重疾病、肝功能Ⅲ级时,不宜做急诊手术。

2)手术方式选择

急诊手术时的手术方式:急诊手术时应选择手术简单、时间短、病人能耐受且效果较为理想的胃底曲张静脉结扎术或脾切除+门奇断流术。

择期手术时的手术方式(见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

3 围手术期处理

急诊手术围手术期处理:术前纠正休克,备足血源,血红蛋白提高到70g/L以上,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其他同择期手术。术后应特别注意肝昏迷,其他同择期手术。

择期手术围手术期处理(见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

(二)原发性腹膜炎。

1、一般治疗

1)体位:在无休克时,病人应取半卧位。

2)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定期复查血常规、电解质、肝肾功能等。

3)预防和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

4)营养支持:进食高营养食物,保证热量35-40Kcal/Kg/d

2、抗生素治疗:应根据腹腔穿刺液涂片或细菌培养的结果,选择敏感抗生素。常为革兰氏阴性细菌感染或混合感染,如为混合感染,可采用三代头孢加喹诺酮类抗生素;有厌氧菌感染的,需加用灭滴灵。

3、腹腔穿刺灌洗: 在反麦氏点行腹腔穿刺术(巨脾型病人选在麦氏点);用双腔管连接穿刺针;先打开出液开关,放出腹水500ml;关闭出液开关,打开入液开关(与输液器相连),快速滴入生理盐水500ml。如此反复,当放出腹水量为3000ml,滴入生理盐水量为3000ml时,从入液管注入抗生素,多选用头孢类药。

(三)肝性脑病。

1.一般治疗

1)绝对卧床休息;加强监护,给氧、记24小时出入水量。

2)消除诱因 防治感染、消化道出血、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慎重使用镇静药,患者有狂躁时,可使用异丙嗪、扑尔敏。禁用损肝药物。

2、减少肠内毒物的生成和吸收

1 控制饮食:严格限制蛋白质的摄入量:Ⅰ~Ⅱ期患者开始数日应限制蛋白质在20g/d之内,如病情好转,每35天可增加10g蛋白质,以逐渐增加患者对蛋白质的耐受性,待患者完全恢复后每天可摄入0.61g/Kg蛋白质。昏迷期间,禁止用蛋白质饮食。静脉滴注葡萄糖液和能量合剂(含ATP、辅酶A与正规胰岛素),每日供给热量3540Kcal/Kg/d和足量维生素,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食物,昏迷不能进食者可经鼻胃管供食,脂肪宜少用。在大量输注葡萄糖的过程中,必须警惕低钾血症、心力衰竭和脑水肿。

2)清洁肠道:采取灌肠或导泻的方法清除肠内积食、积血,减少含氮物质的吸收。用生理盐水或弱酸性溶液(灌肠液中加入适量白醋)高位灌肠;口服或鼻饲25%硫酸镁3060ml导泻;对急性门体分流性脑病昏迷病人首先用乳果糖500ml加水500ml灌肠。抑制肠道细菌的生长可口服肠道不易吸收的抗生素,如新霉素,利福昔明;也可使用乳酸杆菌制剂,如双叉乳酸杆菌奶。

3、促进有毒物质的代谢清除,纠正氨基酸代谢的紊乱

1)降氨药物:谷氨酸钠或钾盐与氨结合形成谷氨酰胺,精氨酸与氨合成尿素和鸟氨酸,L鸟氨酸L天冬氨酸通过刺激谷氨酰胺合成,促进体内氨的转化与尿素的合成,均可降低血氨。

2)纠正氨基酸比例失衡、减少假性神经递质的产生:常用支链氨基酸、六合氨基酸或肝安注射液等。

4、促进肝细胞再生:可使用促肝细胞生长素、胰高血糖素、前列腺素E

5、积极预防及治疗并发症:常见的有感染、出血、肝肾综合征、脑水肿、甚至多脏器功能衰竭等

6、腹膜或肾脏透析:如氮质血症是肝性脑病的原因,可采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

7、中医中药:以清热解毒利湿为主,常用茵桅黄注射液、苦黄注射液等。


附件3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指导用药目录

 

一、护肝类:

1、片剂:肌苷、益肝灵、肝泰乐、利肝龙、护肝片等。

2、针剂:促肝细胞生长素、肌苷、肝泰乐等。

二、利尿类:速尿、氢氯噻嗪、螺内酯、氨苯喋啶、布美他尼等。

三、营养支持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电解质,严重低蛋白血症或高度顽固性腹水者可酌情考虑使用新鲜血、血浆或人体白蛋白。

四、抗菌消炎类:青霉素类、头孢类、喹诺酮类等。

五、止血类:止血敏、止血芳酸、垂休后叶素、甲氰咪胍、奥美拉唑、立止血、去甲肾上腺素、凝血酶等。

六、降黄、降酶类:茵栀黄、甘利欣等。

七、抗肝性脑病类:谷氨酸钠、门冬氨酸鸟氨酸、支链氨基酸等。

八、中药类:辩证施治。


附件4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住院检查项目

 

晚血患者收治入院后,视病情和诊疗需要可作下列检查项目:

1、血吸虫病病原学及血清免疫学检查;

2、血、尿、粪三大常规(含血小板、血型);

3、肝炎标志物检查(乙、丙肝);

4、电解质;

5、肝功能;

6、肾功能;

7、肝、胆、脾B超;

8、心电图;

9、胸部X线检查(含吞钡透视);

10、钡灌肠或结肠纤维镜(结肠增厚型手术前后);

11、胃镜检查治疗(上消化道大出血时)。

超出上述范围的检查项目,需向当地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申请和领导小组批准。

 

 

 

 

 

 

 

 

 

 

 

 

 

 

 

 

 

 

 

 

 

 

 


抄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省血吸虫病防治所,省晚期血吸虫

      病患者治疗救助定点医院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4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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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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