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2 |
桃农(环)罚[2019]1号 |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
陈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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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桃花江镇龚家湾村西冲村民组村民王学军投诉,称其本村村民陈乐云于11月11日中午2时许,在王学军屋后的稻田里焚烧稻草,导致王学军果园中梨树苗受损。据王学军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显示,确有火点发生,经王学军指认,视频中点火者为陈乐云,且对陈乐云在露天焚烧稻草的行为予以举报。 桃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桃生环委办〔2019〕12号)文件规定,对于违反秸杆禁烧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人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乐云涉嫌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
种类: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桃江县农业局 2019年11月19日 |
13 |
桃农(环)罚[2019]2号 |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
谢正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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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16时52分,我局接市环保局刘桂初微信通知,称省政府督察组在我县桃花江镇梨树桥村段家湾(平洞高速)附近发现有村民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要求对该事件进行查处。17时10分,我局范尚华局长带领执法人员赶赴火点现场,经现场核实,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情况属实,桃花江镇梨树桥村村民谢正安在自家油菜田焚烧玉米秸杆。 依据桃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桃生环委办〔2019〕12号)文件规定,对于违反秸杆禁烧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人处行政处罚。 当事人谢正安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
种类: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桃江县农业局 2019年11月22日 |
14 |
桃农(环)罚[2019]3号 |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
彭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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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12时30分,我局接桃花江镇群众举报线索,称在桃花江镇文家渡村附近发现有村民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12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火点现场,经现场核实,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情况属实,桃花江镇文家渡村吊井村民组村民彭尚主在自家菜园焚烧毛竹。 依据桃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桃生环委办〔2019〕12号)文件规定,对于违反秸杆禁烧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人处行政处罚。 当事人彭尚主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
种类: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桃江县农业局 2019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