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决字〔2021〕第12号

索 引 号:tjxsfj/2021-1499206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12-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政复决字〔2021〕第12

 

 


    庄**,女,1977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金盆村**组。

委托代理人:肖**,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庄**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10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庄谷英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我局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案卷材料以信息公开形式予以公开的答复》不服,于202111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11125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1122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16日将申请人肉铺的55.1公斤生猪产品予以扣押,为了解扣押生猪产品的相关文件及生猪产品被处理的情况,申请人于20219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108作出《关于申请人庄**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我局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案卷材料以信息公开形式予以公开的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于案卷材料,只能按照有关案件查询的规定到被申请人处进行查询,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该答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要求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20219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五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108作出《关于申请人庄**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我局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案卷材料以信息公开形式予以公开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系查询行为,应按被申请人的有关案件查询办法来被申请人处进行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1028日已根据申请人的查询请求将55.1公斤生猪产品的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和猪产品的销毁记录等资料的复印件提供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质证也获得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桃江县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单》等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没收55.1公斤生猪产品且免予罚款,涉案金额小、案情简单,既不属于典型案例,更不属于大案要案,完全不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主动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的答复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时,于202016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申请人肉铺的55.1公斤生猪产品予以扣押,申请人于20219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一、公开扣押申请人55.1公斤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的报告结果和品质检验的送检工作人员姓名、职位、联系电话、检验员录取的考试成绩;二、公开实施本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三、公开对申请人被扣押的55.1公斤生猪产品被无害化处理时的地址、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四、公开申请人被扣押的55.1公斤生猪产品被作出无害化处理前签字确认的有效文件和被无害化处理后签字确认的有效文件;五、公开申请人被扣押的55.1公斤生猪产品被无害化处理时的地址、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于2021108日作出《关于申请人庄**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我局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案卷材料以信息公开形式予以公开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系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为,应按被申请人的有关案件查询办法来被申请人处进行查询。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

本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执法案件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法定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的行为系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为,应按有关案件查询办法来被申请人处进行查询,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10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庄**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我局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案卷村料以信息公开形式予以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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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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