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决字〔2021〕第8号

索 引 号:tjxsfj/2021-1499181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8-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政复决字〔2021〕第8

 


申请人桃江县雅君湘菜馆,经营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路651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430922MA4Q93MB59

经营者莫**,男,197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向荣村**村民组*号。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7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于2021722日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726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183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7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

申请人称:

2021619日下午1530分左右,申请人桃江县雅君湘菜馆的下水道堵塞,导致门店不能正常经营,经物业公司同意在盲道内侧修复下水道,在取土过程中,邻居邓菊初主动过来帮忙,不小心损坏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申请人第一时间向天然气公司进行了报告,天然气的工作人员在半小时内就将天然气管道修复好,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经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处理,申请人交纳了包含人工工资,材料,天然气损、罚款等合计3320元。现在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是重复处罚。申请人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上有两位患病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三个小孩要抚养,无法正常生活,无力再次承担罚款,请求复议机关公正公平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1. 申请人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取土作业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申请人取土作业的地段为桃江县建设路651号地段,系燃气保护范围内,地面设有燃气保护设施标志。申请人开挖下水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邻居邓菊初帮助申请人开挖下水道时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

2.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燃气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确定燃气保护方案,开挖下水道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334363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50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开挖下水道造成燃气设施损害,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3. 被申请人是行政处罚法定的实施主体。《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

4. 邓菊初帮工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取土且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邓菊初的行为是无偿帮工行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损害的,被帮工人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登记,按程序审批立案,遵循法定程序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在处罚之前已依法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定程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6.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适当。申请人在未经批准同意、未制定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私自取土,造成燃气泄漏,其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案,避免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同时,申请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619日下午1530分左右,申请人桃江县雅君湘菜馆的下水道堵塞,导致门店不能正常经营,经物业公司同意,申请人在盲道内侧修复下水道,在取土过程中,邻居邓菊初主动过来帮忙,不小心损坏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申请人第一时间向益阳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报警,经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处理,申请人主动赔偿了益阳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20元。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623日受理立案,20217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预告字〔202101-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依法进行了送达。20217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17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桃江县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对违法取土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申请人未经批准同意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在未制定保护方案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取土,造成燃气泄漏,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对其处以罚款的幅度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发生天然气泄漏后,申请人第一时间向天然气公司进行了报告,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处理,申请人赔偿给天然气公司经济损失3320元,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适当。申请人认为向天然气公司赔偿了3320元,再进行行政处罚是重复处罚,且天然气管道破损不是申请人直接造成的,不应处罚申请人。赔偿给天然气公司经济损失3320元是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但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可以考虑在行政处罚时予以从轻。虽然天然气管道破损不是申请人直接造成的被申请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同意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在未制定保护方案的情况下私自取土的予以行政处罚,即有取土行为就应予以处罚,造成天然气管道破损、天然气泄漏只是违法行为的后果,故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7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执罚决字〔202101-0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 8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