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决字〔2021〕第5号

索 引 号:tjxsfj/2021-1499153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4-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政复决字〔2021〕第5

 


申 请 人邓**,男,19709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

委托代理人:王春,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3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2号),于20214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021415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3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2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在农村从事养猪工作,2018年还办理了营业执照。案涉猪舍的建设年间比较久远,后来有所改建,因当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建房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以申请人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被申请人没有查明申请人的建房时间,就认定该建筑系违法建筑,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作出期限拆除决定时,没有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文书送达程序也不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期限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建设的猪舍系违法建筑的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名确认其所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也于2020312日和66日两次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并于2020617日强制拆除了违法建筑,申请人在被强制拆除后又继续进行建设。

二、申请人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申请人建设的猪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

三、被申请人作出《期限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审批、送达等相关程序,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03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申请人桃花江镇崆峒村桃益公路南侧地段建设构筑物,建筑面积156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当日予以立案,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协助申请人拆除了违法建筑。202066日,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建设,建筑物已建至1.3米高,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于2020617 日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20201118日,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申请人在原来基础上已建成一层规模的砖混结构的棚屋。被申请人当日进行立案,经调查该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78.35平方米,位于桃花江镇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20213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桃执限拆告字〔2021〕第04-22号),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32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告字〔2021〕第04-22号),责令申请人于202133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桃江县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所建猪舍年间久远,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证据材料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在20203月进行建设,经被申请人责令停止建设后拆除了建筑物,后继续建设,2020617日被申请人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申请人仍然继续建设,至20201118日被申请人巡查时已全部建成,可见申请人的违法建设时间是在20206月至11月之间。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建筑物位于桃花江镇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内,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案涉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限期拆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进行了预先告知,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因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有见证人见证和影像资料佐证,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3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0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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