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决字〔2021〕第4号

索 引 号:tjxsfj/2021-1499150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4-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政复决字〔2021〕第4

 


申请人刘*,男,1980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光            荣村**村民组。

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育英巷。

法定代表人方银飞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331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10331号),于20214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12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1416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扣押车辆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返还申请人的湘H2J919车辆

申请人称:

2021331日,申请人通过合法的网约平台,从益阳市区送两名乘客到桃江县石牛江镇。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由扣押了申请人的湘H2J919车辆,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10331号)。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属于网络预约,应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在合法的网约平台万顺,送顺风乘客二人至桃江县石牛江镇,与事实不符。经查实,202133111时左右,益阳市马良商贸城龚介清等二人通过哈出行APP打车到桃江县石牛江镇并平台付款110元。哈啰出行平台从业人员谭雄看见出行信息后联系了申请人,申请人驾驶私家车湘H2J919到益阳桥北天城广场接龚介清等二人上车,以哈啰出行APP付款需收取驾驶员的手续费为由,要求乘客龚介清在哈啰出行APP上申请退款,并帮其取消约单,约定由申请人送乘客龚介清等二人到桃江县石牛江镇后,龚介清直接给付110元现金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认为的当日行为属于网络预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成立。申请人当日是在网络预约取消约单后的私自运输经营行为,和网络预约服务已无关联。 申请人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为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该公司于今年2月底刚刚注册成立,目前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运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巡游出租客运、网约出租客运等多种方式。从事网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同样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申请人刘强的车辆湘H2J919为私家车,并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车辆当场予以暂扣,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决定书上载明了当事人的姓名、扣押的理由和依据及期限、扣押财物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告知事项。作出暂扣决定后,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了批准手续。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33111时左右,益阳市马良商贸城龚介清等二人通过哈出行APP约车到桃江县石牛江镇,并向平台付款110元。哈出行平台从业人员谭雄看见出行信息后联系了申请人,申请人驾驶私家车湘H2J919到益阳桥北天城广场接龚介清等二人上车,申请人以哈出行APP付款需收取驾驶员的手续费为由,要求乘客龚介清在哈出行APP上申请退款,并帮其取消约单,约定由申请人送乘客龚介清等二人到桃江县石牛江镇后,龚介清直接给付110元现金给申请人。当车行至桃江县石牛江镇沙石场路段时,因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现场扣押了其驾驶的车辆,当日办理了立案手续,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10331号),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4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非法扣押车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191029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该条例第10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的车辆应取得《车辆营运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15条的规定,从事网络预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经营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案中,申请人经网络平台从业人员介绍后联系乘客,帮助乘客取消网络约单,改为私自运输,并与乘客约定收费110元,是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的许可证件,申请人既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的规定,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采取扣押申请人从事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履行了立案、告知、送达等相应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2021331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103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1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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