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复决字〔2021〕第1号

索 引 号:tjxsfj/2021-1499136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3-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政复决字〔2021〕第1

 


申请人黄**,男,198955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和睦村**            村民组。

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育英巷。

法定代表人方银飞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121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07122号),于20211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122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扣押车辆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返还申请人的湘H.YK298车辆

申请人称:

20201215日,被申请人扣押了申请人的湘H.YK298车辆,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07122号),该决定书注明的扣押期限为30天,至2021112日止。至今已超过扣押期限十余天,被申请人仍强行扣押申请人的车辆,拒绝返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返还财物。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而至今超过扣押期限届满之日,已达数十日有余与事实不符。因本案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已延长至2021212日,案涉车辆的扣押仍处于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存在超期扣押的行为。

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王志勇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车辆当场予以暂扣,向王志勇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决定书上载明了当事人的姓名、扣押的理由和依据及期限、扣押财物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告知事项。作出暂扣决定后,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办理了批准手续。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01215日,王志勇驾驶申请人所有的湘HYK298小型普通客车在二广高速马迹塘西入口处安检时,因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查获,当即移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王志勇进行了询问,王志勇否认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但不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不能说明所载六名乘客的基本情况,交警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反映,乘客从长沙上车,协商以140元、160元等价格乘车,被申请人以王志勇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扣押了其驾驶的车辆,当日办理了立案手续,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益桃交强制决定[20207122号),扣押期限为30天,告知了王志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112日,被申请人以王志勇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为由,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天,但没有及时送达,于2021122日以电话方式进行送达,同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非法超期扣押车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24日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所扣押的车辆已退还王志勇。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王志勇驾驶车辆载客,被查获时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亦不能说明乘客的基本情况,交警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显示,乘客从长沙上车,协商以140元、160元等价格乘车,王志勇具有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法》第19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本案中,车上乘客当即被交警遣散回安化县,王志勇又一直不前来配合处理,案件调查取证较为复杂,所以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后没有及时送达,而是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以电话形式送达,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理由正当,但没有及时送达,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所扣押车辆现已退还给王志勇,申请人要求退还车辆的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延期扣押湘HYK298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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