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桃政复〔2025〕77号
| 索引号:tjxsfj/2025-212594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5-11-2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fj/2025-212594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2025〕77号

申 请 人:丁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
镇桃花江大道295号。
第 三 人:刘某。
申请人丁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2025年8月27日作出的桃公(凤)决字(2025)第1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2025年8月2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凤)决字(2025)第1165号);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依法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2025年7月25日晚23时许,申请人丁某在桃江县桃花
江镇碧桂园凯哥烧烤店用餐时,被违法行为人刘某无故殴打。刘某先持酒瓶砸向申请人,后继续对申请人拳打脚踢。申请人始终未还手,全程处于被动挨打状态。后经他人劝阻,申请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刘某仍驾车追赶,并故意撞击申请人所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导致申请人车辆倒地摩托车损坏。刘某下车后继续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申请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普通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范畴,其驾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摩托车,明显具有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桃江县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双方互殴”,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从未实施任何殴打行为,更不存在“互殴”情节。公安机关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明显过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作治安处罚。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2025年7月25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碧桂园凯哥烧烤接儿子回家时,碰见前妻席某和丁某在一起吃宵夜,认为丁某破坏自己的家庭,情绪激动,遂动手殴打丁某,先是在旁桌拿一个酒瓶去砸丁某,被丁某挡了,后开始对丁某拳打脚踢。刘某被龚某(烧烤店老板)扯开后,丁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自己的汽车追赶,并在碧桂园小区内部道路上将丁某摩托车撞了一下并逼停倒地,后双方发生互殴。后丁某经伤情鉴定,没有构成轻微伤。2025年8月27日,违法行为人刘某投案自首。
二、该案适应的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充分。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丁某本人的陈述,证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存有殴打丁某的事实。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丁某被刘某殴打的事实。且丁某与刘某前妻席某认识,是朋友关系,案发当天,丁某与席某、“菜菜”等人一起在凯哥烧烤吃宵夜,刘某来接儿子时碰见了。4、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事实情况。2025年7月25日晚23时许,刘某来凯哥烧烤接儿子,碰见丁某和席某在一起,就动手打丁某,先是拿酒瓶去砸,被丁某挡了,后对丁某拳打脚踢,被龚某扯开后,丁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刘某开自己的车去追,并逼停逼倒丁某驾驶的摩托车。5、违法行为人刘某的陈述,证实殴打丁某的主观原因及殴打过程的事实。6、桃花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丁某的伤势情况是未构成轻微伤。7、违法行为人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实违法行为人刘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四、申请人丁某要求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丁某陈述刘某无故殴打事实不成立,在刘某和席某还没离婚的时候,丁某就认识席某。刘某还在席某上班的衣服店门口碰到过丁某去接席某下班,刘某当时还问了丁某是谁,表明了自己是席某的老公,但丁某没有理会。据刘某陈述,刘某在席某的手机上看见过席某脖子上的草莓印照片,席某发给了丁某,且席某向刘某坦白过与丁某有婚外情,因此刘某自己认为是丁某破坏了刘某的家庭,因而生怨恨殴打丁某。在案发现场的视频中,刘某在店内殴打丁某后,丁某骑摩托车驶离躲避,刘某驾驶其汽车去追赶,当快追到丁某时,有明显的刹车减速动作,用车头碰撞了丁某驾驶的摩托车。后摩托车倒地,动作轻微,并没造成丁某人身实质伤害。违法行为人刘某主观故意明确,意在逼停丁某,并殴打伤害丁某,无寻衅滋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丁某被刘某逼停后,双方均有互殴行为。丁某陈述当时是为了躲避刘某的殴打,踢了刘某几脚,后刘某突然停手,丁某就借机离开现场。违法行为人刘某陈述把丁某逼停后去殴打丁某时,双方都是拳打脚踢,后因看见其儿子赶上来了,就没打了,后带儿子回家了。因此丁某被刘某汽车逼停后,处罚决定书中描述双方互殴,与客观事实相符。因刘某主动去殴打丁某,丁某被迫还手,应认为丁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故没有对丁某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本案违法行为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我局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合法合理合情。
综上所述,申请人丁某认为刘某是无故殴打、刘某涉嫌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不成立。桃江县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描述的丁某摩托车被刘某逼停后,双方有互殴的事实成立,行政拘留五日刘某适应的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因此,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25日晚23时许,第三人刘某去桃江县桃花江镇碧桂园凯哥烧烤接儿子回家,看见前妻席某和申请人丁某在一起吃宵夜,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破坏自己的家庭,导致他与席某离婚,于是上前拿一个酒瓶去砸申请人,被申请人挡开了,第三人对申请人拳打脚踢,被烧烤店老板扯开。被扯开后,申请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第三人驾驶汽车去追赶,在碧桂园小区内部道路上将申请人摩托车撞击逼停,第三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未构成轻微伤。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8月27日,第三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交待其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行政处罚审批表;5.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凤)决字(2025)第1165号)6.第三人刘某的讯问笔录;7.证人龚某、曾某的询问笔录;8.受害人丁某的询问笔录;9.现场视频资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中,第三人遇见申请人与其前妻在一起吃宵夜,认为其与前妻离婚是申请人所导致,故心生怒气,上前殴打申请人,被他人扯开后,申请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第三人驾驶汽车去追赶撞击逼停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该案事出有因,系第三人未理性克制情绪所致,并未危及公共安全,申请人认为应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第三人刑事责任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还提出被第三人开车撞击逼停后,是第三人殴打申请人而不是双方互殴,经本机关查明系第三人继续殴打申请人,但该争议对本案的定性与处罚无实质影响。综合本案及申请人受伤轻微的事实,应认定第三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一般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人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适当。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受理、告知、审批、送达等手续,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凤)决字(2025)第116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