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4号
索引号:tjxsfj/2022-167976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2-07-2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fj/2022-1679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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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4号
申 请 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
江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桃江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春云,桃江县公安局武潭派出所所长。
高 舒,桃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申请人卢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桃公(武)行终止决(2022)第0017号),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5月23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府负责人批准,本案延长至2022年8月19日前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要求继续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3月12日,武潭镇熊家村村民卢某芳在与申请人没有任何争吵的情况下将大粪泼向申请人家中,致使申请人家的墙壁、地面、两副棺材均受污受损。经过村上及镇政府干部组织调解均未调解成功。在2022年4月21日,卢某芳又拿着砍柴刀来到申请人家滋事挑衅,经申请人报警后,武潭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仍未调解成功。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再次到武潭镇派出所报警后,被申请人的干警到熊家村村委了解情况,但是并未找肇事者卢某芳核实事情的原因与经过,被申请人就以故意损害财物罪有其他情形为由终止案件的调查。申请人认为肇事者卢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不但助长了肇事者的嚣张气焰,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失政府的威信和公平与正义。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该案件进行督导,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卢某芳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事件的过程
2022年4月21日09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自己伯伯卢某芳与自己家因为老屋宅基地权属问题再次发生纠纷。经调查了解,2022年3月12日,卢某芳与卢德某两兄弟因四兄弟共同居住的老屋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卢某芳拿大粪泼到卢德某放在老屋有权属争议的堂屋里以及棺材上。事情发生后,2022年3月17日下午,村干部与武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熊家村村委组织卢某芳、卢德某等人进行调解,当时双方因在老屋宅基地权属方面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22年4月21日,卢德某在老屋门口围鸡网,卢某芳知道后就去阻止,双方再次以老屋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在处理过程中,卢某芳、卢德某的弟弟卢务芳认为这个事情是他们的家务事,对此进行调解,但就老屋宅基地的权属归属分歧比较大,未调解成功。2022年5月5日,卢务芳同村上干部再就此纠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卢德某之子卢某某便向武潭派出所申请要求对卢某芳泼粪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民警以故意损毁财物受理,同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2022年5月13日为确定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向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定,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回复不予受理价格认定。2022年5月13日,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于当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给卢某某。
二、本案终止调查的事实以及认定
2022年3月12日,卢某芳因不满弟弟卢德某一个人使用父亲留下来的老屋,遂拿大粪泼到老屋堂屋里以及卢德某放在堂屋里的棺材上。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在未确认宅基地权属的情况下,卢某芳泼粪是泼到自己所有的权益上还是他人所有的权益上并不明确,同时对棺材的损失现根据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无法得出结论。卢某芳泼粪行为虽然是故意,但主观上不是损毁财物和侮辱他人,更多的是对宅基地纠纷的一种不满,且棺材损失价值无法认定,不宜以故意损毁财物、侮辱他人进行处罚,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更适合矛盾的化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更多的是牵涉到继承的法律关系,同时办案民警已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合情合理合法,为此特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卢某芳与卢德某系兄弟关系,2022年3月12日,双方因老屋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卢某芳将大粪泼到与卢德某有争议的老屋里及放在堂屋里的棺材上。事情发生后,村干部与武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叔叔卢务芳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对老屋宅基地的归属权分歧比较大,均未调解成功。2022年5月5日,卢德某之子卢某某便向武潭派出所申请对卢某芳泼粪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以故意损毁财物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双方争议的老屋已多年未人居住,现在用于堆放杂物和养鸡。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向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对“棺材损失”的价值认定,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以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在未确认宅基地权属的情况下,卢某芳泼粪是泼到自己所有的权益上还是他人所有的权益上并不明确,同时对棺材的损失现根据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无法得出结论。于当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由申请人卢某某和卢德某于1995年7月10日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本宗地双方共用各二分之一。
本府认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桃江县公安局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的伯父卢某芳认为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有他的份额,但该宅基地在1995年已登记在申请人及其父亲卢德某名下,申请人及其父亲卢德某在该宅基地上已修建房屋。卢某芳不是采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将大粪泼到申请人及其父亲卢德某的房屋里,房屋内存放两副的棺材,其中一具棺材也被泼了少量大粪。房屋已多年无人居住,用于堆放杂物和养鸡,房屋、棺材均未造成损失。卢某芳的行为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事实,本纠纷因宅基地继承关系引起,为正确处理邻里、亲戚关系,协商调解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裁判利于矛盾的化解。故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桃公(武)行终止决(2022)第001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