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tjxjyj/2025-2045253 | 发布机构:桃江县教育局 | 发文日期:2025-03-1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jyj/2025-204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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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达标,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县教育局草拟了《桃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3月1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桃江县教育局。
联 系 人:卢瑞才
联系电话:0737-2659612
电子邮箱:tjxjyj2023@163.com)
通讯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38号
附件:桃江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桃江县教育局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桃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达标,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建设与货物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的由政府投资或融资、捐赠及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教育局对乡镇中心学校和县属学校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
第四条 教育项目建设在县委教育工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实施属地管理。
第五条 局计财股全面掌握全县教育项目建设情况,据实向县委教育工委提出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负责落实县委教育工委关于项目建设的决策,为本系统各单位项目的报批、报建和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为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基本保障。
第六条 明确教育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为本辖区项目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教育局作为业主的项目除外)。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包括拟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办理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财评、土地和工程报批报建、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手续,负责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规划、设计、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取等工作。决策备案表必须在教育局备案存档,在县教育局计财股指导下,签署施工合同。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价控制、关系协调、资料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填报等工作。
第八条 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编制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指导项目学校进行土地报批规划设计、工程报批报建、预算审核、报送财评等工作;负责指导工程招标采购(含纳入项目投资范围的设备或其他货物招标采购);指导签订项目建设、设备或货物采购合同,参与各阶段验收及备案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变更审核报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按照税收协控联管要求,履行工程控税责任;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及时拨付;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县教育局审计股按照审计(审核)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或送审工作;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监督;负责权限内审计(审核)中介机构推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记账及固定资产记账。及时做好项目资金的收支账务处理;指导项目学校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据实列记固定资产账;做好与县教育局计财股、县财政局专户资金的核对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及余额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教育局廉政教育监督室对学校项目建设进行实时监督,对学校项目决策、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执纪问责。
第十三条 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计划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负责签署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和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乡镇做好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征拆等工作,维护项目施工环境。县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本校项目建设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在乡镇中心学校组织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包括签证,建筑材料取(留)样、施工日志记载、施工各环节影像资料制作、保管;工程变更申报;对师生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监督施工方落实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拟定项目建设计划的基本程序为:按照《桃江县学校布局发展规划》(2017—2030),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可用资金规模、土地红线、用地论证、地灾评估等相关手续齐全和“轻重缓急”原则安排项目。县教育局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确有需要的,进入拟建项目备选库。经县委教育工委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新建,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规划和建筑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预算和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编制必须依据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县教育局计财股会同项目学校核实预算清单内容及造价,根据县教育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修正、完善预算。不得超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随意增项,同时应避免漏项。
第十九条 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须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5万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5万以下由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审核。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控制值和工程决算审计(审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造价审计制度。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实行跟踪审计。需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由县教育局计财股、审计股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所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均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核)。送审造价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学校(县属学校)负责审核,出具基建(修缮)工程审核表,并报县教育局审计股备案;5万元至60万元以内(不含60万元)的项目,由县教育局审计股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送审造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县教育局审计股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送审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审计股送县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交付审计(审核);未经县教育局批准,项目学校或施工方擅自变更增加建设内容,不得列入工程造价审计(审核)范围。
第六章 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工程、运动场(馆)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组织招标采购。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提出招标申请,按程序批准后,由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指导项目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办理招标、政府采购手续,并按批准方式组织招标、政府采购。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未立项的项目不得申请和组织招标、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严格采购程序。所有采购项目严格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为项目建设单位,乙方为中标单位。当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由本人签名并捺印指纹(右手食指指纹)。合同须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本须附中标通知书或采购谈判记录。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概况;
(3)承包范围;
(4)合同造价;
(5)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日期);
(6)材料要求;
(7)质量保证;
(8)变更增减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9)双方权利和义务;
(10)安全责任;
(11)违约责任;
(12)其他事项。
2.技术服务类合同甲方为项目建设单位,乙方为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2)技术服务范围、内容;
(3)技术服务成果的质量要求;
(4)合同价格;
(5)技术服务期限及成果交付时间;
(6)双方责任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所有项目合同由县教育局计财股指导乡镇中心学校、项目学校签署,项目学校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与中标方签署任何形式的工程施工或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须经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查备案并加盖“合同审查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工程承包价不得超过中标价,项目学校不得随意调整工程承包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原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必须签署书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以口头约定或书面承诺形式确定。补充合同或协议须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合同必须采用县教育局提供的规范性格式合同。合同必须在合同模版框架内签署。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有会同审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是指工程开始施工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建设单位严格依照合同,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控制进行管理,做好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管理(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建设工程永久设施的报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和中间环节验收。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一定要加强隐蔽工程的管理,严格控制隐蔽工程的开挖,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拍摄、工程量记录、验收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员、监理员、项目经理签证。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地勘、设计、监理、甲乙双方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建设程序。住建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报建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预算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项目学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学校自行承担,并追究校方责任;因施工方原因擅自变更或未按图纸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需返工的,必须无条件返工。
第三十三条 规范变更、增加工程审批程序。因地质情况变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在工程承包范围内需要对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初步变更意见,项目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审查,再由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打出申请变更报告,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县教育局计财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乡镇中心学校及项目学校负责人现场勘察后,提出变更建议,再由项目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填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变更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因其他原因,要求在工程承包范围之外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确有必要的,须按上述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超概算。变更、增加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以内。凡超出控制范围的变更、增加工程原则上不予审批。因地质情况复杂、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增加概算的,须按程序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严格项目现场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
1.项目学校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明确1至2名项目管理专干,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自项目开工之日起,项目管理专干须驻守工地,填写好施工日志,做好工程签证,留存好各建设阶段影像资料。项目管理专干要及时向乡镇中心学校报告项目进度及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通过乡镇中心学校向县教育局计财股报送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如果新建项目八年内,维修项目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概由项目学校自行负责维修。
2.按规定需要报建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工程质安监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监理单位派驻建设工地的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职,不得脱岗。县教育局计财股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记录累计三次以上的,不得聘请其参与其他学校项目监理。
4.县教育局计财股会同县建设工程质安监站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项目,以书面方式向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项目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并检查、核实、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从严把好项目验收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由施工方向项目学校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学校将申请验收信息上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县教育局计财股组织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消防等部门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阶段验收要有详细备案资料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交付使用。凡办理了报建手续的项目,由县教育局计财股按法定程序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含纳入项目建设范围的设备采购项目)由项目学校提出申请,县教育局计财股会同设计等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结论。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工程款拨付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1.下列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1)项目建设的可研报告费、地勘费、设计费、监理费等技术服务费用;
(2)应由建设方承担的报建费用、工程检测费;
(3)结算审计(审核)费用;
(4)工程款;
(5)纳入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的各类设备费用等。
2.以下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1)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违法违规收费和摊派;
(4)无发票或者发票要素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因违规建设发生的行政处罚款项;
(7)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须严格执行《桃江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县教育局计财股、乡镇中心学校和项目学校共同履行控税责任。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四十条 工程款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学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项目学校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达到工程款拨付进度要求后,项目学校根据合同约定,确认应拨工程比例和金额并填写《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乡镇中心学校初审→县教育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及其他工程建设费用拨付所需资料。
1.政府采购审批资料。
2.工程承包、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增值税建安发票、行政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完整、清晰;残缺不全或存在涂改以及票面不清晰的票据复印件不得作为拨款依据)。
5.在建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证明单原件;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须提供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已审计的项目提供审计结论。
6.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资金来源)。
7.往来结算收据。
8.施工方银行开户资料。
9.中标公司开具的农民工资支付承诺书。
10.申请拨付质保金报告(质保金拨付时提供)。
拨款资料系复印件的,须由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印章方有效。
第四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拨付所需资料:
1.施工方提交拨付履约保证金申请,由乡镇中心学校审核签署“符合履约保证金支付条件,建议拨付”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施工方出具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
3.施工方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十三条 项目学校要及时将工程款拨付情况列记备查账,详细登记资金拨付情况;县教育局计财股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及控税台账;县教育局计财股、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在每年底必须与财政部门核对项目资金余额,确保账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 工程款一律不得向除施工单位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支付,如需拨付到施工单位在桃江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账户,必须由施工单位向县教育局出具《工程款拨付委托函》;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为该单位在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十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及时收集、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期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归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项目建设资料管理,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原则,整理归档资料,包括:
1.宗地图(红线图);
2.建设规划图纸及审批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3.工程建设各项许可证书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变更项目审批件;
6.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纸);
7.预决算资料(含电子表)、审计(审核)报告(结论);
8.项目实施前、中、后三个阶段的影像资料等方面形成的文书。
归档资料须齐全,能完整记录项目建设全过程。项目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县教育局计财股存档一份(施工图纸原则上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至少存放一份在县教育局计财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严禁学校举债进行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先批后建”的建设要求,凡是我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安全和抢险项目除外),必须按程序审批,先由项目单位申报,逐级批准同意后严格按规定启动建设程序。在保证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各项目单位必须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出现“报大建小”或者“报小建大”等情况。凡未批先建项目一律问责。
第四十八条 坚持科学性、安全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不得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学校实际办学需求及发展规划,全县中小学同类建筑原则上采用同一建设和装饰标准,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擅自增大工程量,投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之内,且要包含报批报建的前期费用和后期配套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仅允许因设计变更原因出现的造价增加,但不含国家政策性文件对造价的调整。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维修项目,不得将与本项目主体建设无关的项目列入附属工程。增补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合同金额10%的红线。
第五十条 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贪污、私分项目资金的;
2.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3.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4.项目学校由于把关不严,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的(包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虚假签证、虚假招投标等)。
第五十一条 在项目管理上,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监管不力,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未经批准而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以入股、出资等方式,违规参与项目建设,或在项目建设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利用项目管理的便利,插手、干预项目建设,强行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或变相分包工程的;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用途或采用对外合作、出租等形式将建设项目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上级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教育局原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