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及省、市信访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县信访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单位。
考核时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信访业务(20分)
1. 信访基础工作(10分)。未建立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室)扣2分,接访无登记的扣2分;未明确网信办理工作人员扣2分,网信办理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没有按要求上传信息系统的每件扣1分。
2. 信访事项办理业务工作(10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5分)。根据网上日常抽查结果,信访事项办理不规范、存在问题的,每件扣0.1分;列入重点案例、实地督查发现问题的,每件扣0.2分。重复信访治理(3分)。因初次来信办理不规范、处理意见未落实,导致到市以上重复来信的,每件扣0.2分。
(二)解决信访问题方面(35分)
1. 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10分)
对群众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的信访事项,均应按要求及时受理。每件次未及时受理的扣2分,扣完为止。
2. 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15分)
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办结,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对国家、省、市、县信访局交办督办来访事项不按期办结的,每件分别扣5、4、3、3分。
3. 化解信访积案和处理重大信访突出问题(10分)
全年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积案化解任务,每少完成1件扣5分,对本单位重大信访突出问题由领导包案组织化解,每少化解1件扣5分,扣完为止。
(三)完成年度重点工作方面(45分)
1. 开展“三无”创建活动情况(35分)。(1)依法逐级走访(5分)。本年度内无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记满分,每发生1人次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分别扣0.04、0.03、0.02分,扣完为止。(2)接访劝返工作调度(10分)。不服从工作调度,通知接访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派领导接访或到后接访劝返工作不力的,每次扣2分,未派人参加的一次扣3分。(3)治理进京、赴省非访工作(20分)。每发生1人次进京非访登记的扣10分,每发生1人次赴省非访登记扣3分。(“三跨三分离”事项对事发地和户籍地各扣一半)。
2.开展“四大攻坚”活动情况(10分)。(1)“四大重点”交办事项(7分)。①省、市级党政领导交办事项,凡没有处理到位并上报结果的,每件扣3分;县级党政领导交办事项凡没有处理到位并上报结果的,每件扣2分。②交办的“四大重点”事项(含国家信访局业务司室转交的“四大重点”事项),凡没有处理到位并上报结果的,每件扣4分。(2)“四大重点”自我排查事项(1分)。按照方案要求对“四大重点”开展排查、办理并建立台账,没有上报县联席办的扣0.5分;没有包案领导的,每件扣0.1分。(3)领导接访下访(1分)。乡镇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文件要求坐班接访的,每人次扣0.2分。(4)督查督办(1分)。对省、市督查督办的事项没有按规定时间整改并上报情况的,每件扣0.5分。
三、考核方式及奖惩办法
1. 考核主要采取日常工作量化计分为主,年终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全县绩效考核所确定的信访工作分值再进行折算,确定各单位的得分和扣分情况,在综治考评及全县绩效考核信访工作倒扣分中分别计入,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及年底信访工作记50分(按100分值)的情形:
(1)本年度有因进京非正常上访登记导致上级扣我县绩效考核分值的;
(2)因工作失职、不担当不作为引发重大信访问题的(100人以上到县集访,50人以上到市集访,20人以上到省集访,10人以上到京集访);
(3)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
(4)本年度因国家局、省、市的网上投诉、来信来访交办、督办件未及时受理、未按期完成而被上级扣我县绩效考核分值的;
(5)信访干部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网络负面炒作和重大舆情的。
3. 信访工作适应奖励加分,有下列加分理由的,相关单位可将申请加分的事项、理由、依据在12月20日前书面向县信访局申报,由县信访局初审后报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有取消评先评优情形的单位不适应加分。
(1)在信访工作中取得成功经验,被典型推介的,每次加5分;
(2)主动提供内幕性、预警性信息,促进重大集访事件妥善处置的,每次加1分;
(3)调研文章和经验材料被市级以上、县信访局(县联席办)采用或推介的,每篇分别加2分、1分;
(4)被省、市信访局(联席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
(5)被县联席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6)被省、市和我县明确为重点对象或交办对象,稳控到位,没有参与指定群体性事件或其他聚集性活动的,每人次加0.5分;
(7)在处置非所辖地域、非主管范围重大信访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服从县联席办调度,效果明显的,每次加2分。
4. 考核结果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发文通报。
5. 本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