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步行街网络会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wtgx/2022-1509081 |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2022-01-0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wtgx/2022-1509081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1〕F-000007号
当事人:桃江县步行街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4309220000015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贺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步行街12号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01日10时18分至2021年12月01日10时32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易磊(湘08041701030)、粟杰(湘0804170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步行街网络会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立即在其网吧内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通知其法人代表接受进一步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1〕C-0027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责令改正通知书》;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12月06日